《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被提请废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33:29 232 人看过

在今日下午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海南省商务厅称《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目前与国家现行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在内容上明显不一致,提请省人大会议审议废止。

据海南省商务厅厅长叶章和介绍,《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1年5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吸收外资、加快经济特区开发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曾发挥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订,《条例》与国家现行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在内容上明显不一致。理由有,一是在外资企业设立方面,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了重大修订,在企业的设立和登记方面出台了许多新的规定。《条例》有关企业设立和登记的相关规定与国家新规定不一致;二是在外商投资方面,海南省从1995年起已执行国家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条例》有关投资范围的规定那时起已不再适用。前不久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又赋予海南省执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政策,《条例》原有的规定已不适用;三是在外资企业税收管理规定方面,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取消了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条例》给予外商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不适用。

据悉,《条例》中关于外汇管理等其他一些规定与国家现行规定不一致,已不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01: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商投资相关文章
  •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签发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签发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知(44号)《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经1997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鼓励、引导和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8月25日发布了《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根据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济特区内的国有小型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和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
    2023-05-07
    206人看过
  •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签发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签发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知(44号)《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经1997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鼓励、引导和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8月25日发布了《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根据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济特区内的国有小型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和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
    2023-05-07
    403人看过
  • 海南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网友提问:海南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哪些?专家回复: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仅限于直接投资建设并经营这些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对上述项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业。对于经营上述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一般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并申报纳税,分别按上述项目和其他一般项目的税率和减免税规定计算纳税。凡是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申报的,或者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核算申报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进行调整
    2023-05-04
    424人看过
  • 《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中的经济特区是什么
    《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中的经济特区是什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所称经济特区,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并实施更大开放政策措施的特定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所说的特殊经济区,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并在中国大力实施的特定地区对外开放政策措施。国家在部分地区实施的外商投资试点政策措施,经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地区或全国推广。外国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具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盈亏共担的特点。每一方的出资应当折算成一定比例,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我国最早、数量最多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之一。目前,在吸收外资中仍占有相当大的比重。(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称合作企业。外国公司、企
    2023-05-02
    413人看过
  • 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之五——企业经
    五、企业经营政策27.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方式在海南岛投资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独资经营专用设施,并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上述设施相关联的各类企业和服务事业,实行综合经营。28.境外客商参股在25%以上的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29.对在琼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提供以下优惠:(1)项目业主资本金到位后,计划、经贸等部门应积极推荐,争取有关金融机构提前介入并给予项目建设贷款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支持。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先给予支持;(2)本省自产产品(含实际加工增值20%以上的产品)出口,除国家规定照章纳税商品外,免征出口关税;(3)大型项目用地可优惠出让,但其出让金不得低于取得该土地成本价格。对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较大的大型项目,政府也可将土地使用权作
    2023-04-24
    271人看过
  • 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之八——洋浦经
    八、洋浦经济开发区政策46.原则同意对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的隔离管理。在实行有效的隔离监管措施后,开发区的进出口管理,以及进出口关税和代征产品税或增殖税的征免管理,除区内进口供应市场的消费类物资外,实行保税区的政策。47.开发区的产业政策在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下,对国家产业限制的项目和行业,经批准可以在洋浦兴办。48.凡在开发区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根据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及投资额和企业类别,经开发区管理机构审批,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采取列收列支的办法,全额用于该项目基本建设和技术开发资金贴息,或作为政府对该项目的资本金投入。(1)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享受上述优惠。(2)投资额1—5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之日起,4年内享受上述优惠。(3)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
    2023-04-24
    64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
    相关咨询
    •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十条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1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林地,由该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1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3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全生产科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50条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及时更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设备、技术专家等信息数据库,储备和及时更新应急救援物资,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 第二条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23
      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电力设施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