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
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在一定范围内因刑事侵权而遭受损害,无法通过刑事附带行为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的方式民事诉讼。这样可以减轻受害者或其亲属的精神痛苦和生活困难,体现政府的热情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明确提到将建立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救助资金,救助申请,,审批等事项。基于此,各地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与实践。笔者根据自己的社会实践经验,对如何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作了简要的分析,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具体构想(一)统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原则
互补性原则,即紧急情况而非贫困。刑事案件被害人只有在不能及时从行为人处获得赔偿,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社会保险和单位救济时,才能获得救济。国家援助是受害者获得援助的最后手段;限制性原则,即对被害人的援助只能解决其紧急生活困难,不能作为其生存或生活的方式;根据及时性和便利性原则,救援程序不宜过于复杂,决策周期不宜过长
(二)确定救助范围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原则是弥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损害赔偿渠道的失灵,缓解非法侵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生活困难。因此,救济对象应限于因犯罪而遭受人身伤害(限于重伤、残疾和死亡),但无法从行为人等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自然人。具体表现为:受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导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受伤、致残,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用,且无力支付的;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害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生活特别困难;当受害者死亡时,他必须依靠他的近亲来支持、支持和支持,他的生活特别困难。
(III)确定筹集救济资金的方法。救济资金的来源如下:1。财政拨款,分级负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2.慈善筹款收入;3.将罪犯的劳动收入按一定比例纳入本基金;4.刑事罚款和没收的财产;5.获救被害人在获得赔偿后返还的救济金(四)确立了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方式。被告的赔偿。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犯罪人自然应当首先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克服片面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倾向,根据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的规定,积极帮助被害人追回经济损失。国家赔偿。即国家对因具体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达到一定程度、未得到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直接受害人或者死亡受害人的特定亲属给予一定的经济救济。对受害者的救济资金依赖于财政拨款,但我们应该防止国家财政负担过重,并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进行社会救助,以弥补这一不足。精神慰藉。我国对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规定,这不仅与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实脱节,也不符合救助和抚慰被害人的初衷。因此,当犯罪人未被抓获或无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安慰被害人的精神,以减少犯罪造成的伤害。保障诉权。在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充分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司法救济的最终途径。首先,要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定罪量刑的理由和建议。第二,我们应该给予受害者上诉权。作为刑事诉讼的一方,被害人应当享有与被告人相同或同等的权利,同时给予被告人请求抗辩的权利和上诉的权利。第三,我们应该给予受害者对撤回起诉或不起诉提出上诉的权利。毋庸置疑,由于各种条件和原因的限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已经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给予他上诉撤回起诉和不起诉的权利,受害者将失去获得司法救济的途径。公平正义也将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体现其作用。第四,赋予被害人与被告人同等的法律援助权利,适当放宽对被害人的援助范围,加强对未成年人被害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女性被害人的援助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对被害人的一种补偿,是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救助或援助。它具有国家福利的性质,而不是赔偿犯罪受害者的所有损失。因此,在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时,应根据中国的财政状况适当限制救济总额。同时,在救济数额上,既要考虑被害人的性质和程度,又要考虑被害人在被害人过程中的过错和责任。如果被害人将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则应扣除援助金额。(6)设立救助机构。救助基金应由专门机构管理,并在县级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为了提高公平性和透明度,救援组织也可以由公众参与。在程序上,关键是要建立相关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救援标准,方法和程序,并公正,公正地实施;;在运作中,被害人提出申请,办案单位负责报告,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透明管理的评估和研究(VII)改进刑事被害人的救援程序
1。提交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主办单位提交,提供足以证明其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并填写《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表》
<2。救援申请审查:承办单位对救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承办单位应当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政法委救助审查室进行二次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报市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实施司法救助
3。救济金发放:决定实施司法救助的市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申请人发出救济金发放通知,申请人凭身份证或户籍到市政法委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财务处领取救助金。救助材料归档:救助资金发放后,市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司法救助档案,并对涉及的材料进行归档
此外,在建立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的同时,应完善相应的社会服务和救助体系。中国应该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动员全社会关心受害者,给予他们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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