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正的象征,法律之盾。公证是一种非诉讼的法律活动。它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受到损害的时候,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事先予以确认,借以预防损害的发生。公证的目的就是确认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我国《公证法》第二条对公证的性质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这表明公证的性质是指公证机关进行的证明活动,是公证机关行使公证证明权的职能活动。通过这种活动,确认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赋予公证事项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证明力。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效能和约束力。公证书是公证机构证明活动的结果和书面表现形式,因此,公证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具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即:
1、证据效力。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项,经公证机关审查确认为真实、合法,就取得了可靠的证据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对承担义务者起着约束作用,承担义务者必须认真严地履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公证书就是最可靠的证据,仲裁、审判机关据以进行裁判解决。
2、强制执行效力。债权、债务文书对权利义务关系写得明确,在这方面当事人并无争执。如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而到期不依约履行义务,公证机关对这样的债权文书审查确实以后,就可经出具强制执行的证明,审判机关据以进行裁判解决。
3、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证证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只有办了公证,才有法律效力,否则就不受法律保护。
其中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则不是普遍的,只有特定的公证文书或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
此外,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为,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公证制度在促进改革开放,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其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
1、维护正常的民事、经济流转秩序,引导公民、法人依法进行经济、民事活动。公证机构是参与社会民事、经济活动,为公民、法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服务机构。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帮助、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违法行为,促进法律行为的履行。
2、预防功能。公证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道防线。
3、保障功能。公证机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公证活动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制止不法行为,帮助公民、法人解决经济、民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教育公民遵守国家法律,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4、公证是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证书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左右,是国际通行的可靠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消除障碍,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
根据以上所述,所以公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地位也是不可替代的。
公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制度是若干个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是由公证制度、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律师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劳改劳教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组成的。司法制度的总体功能,在于从各个不同性质的司法角度调整和规范社会成员(法人)的法律行为,限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在我国司法制度的有序结合中,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链条中的第一个环节。司法制度对社会成员(法人)法律行为的调整和控制功能有三种:预防、制裁、矫正。公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主要是预防;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的功能主要是制裁;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制度的功能主要是矫正。与预防、制裁、矫正这三种司法功能相对应的各种司法制度组成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整体链条。在这个链条中,公证制度作为一种预防性的司法制度是处在第一个环节上的。也可以说,公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的体系中,是处在首要位置上的。
3、公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所起的作用。从司法制度对法律关系调整的功能看,制裁、矫正是在法律关系激化以后所采取的一种不得己的手段。这种手段无论对国家还是对个人来说,总莫如预防在先,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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