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案件的立案审查
一、概念
这里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是支贷记卡持卡人透支消费或者透支提取现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持卡人仍然没有还款,发卡银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诉讼审查要点
1、主体部分
原告是银行,被告是持卡人(透支人),如果有担保的,担保人也作为被告。
2、诉讼请求
应明确透支的本金、利息(计算至何时),有其他费用的,也要求明确。
3、事实与理由部分
一般包括持卡人申领信用卡的时间、卡号、透支起始时间、累计透支金额(计算至何时)、利息金额等方面的陈述。
三、基本起诉证据材料审查要点
1、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例如工商登记材料。
2、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例如被告的最新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口卡资料)、身份证复印件。
3、信用卡申领协议或者领用和约、信用卡章程。
4、交易明细单或者欠款明细单,银行向被告催收透支款的记录:直接派员催收的,应当有被告的签名;通过信函催收的,应当有挂号信凭证或者回执。
5、原告同时起诉担保人的,提交担保人的最新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口卡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担保协议或者有关担保情况的证据材料。
6、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或线索。
四、管辖确定
信用卡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信用卡纠纷归类于借款合同纠纷,银行作为贷款人,持卡人作为借款人,因此合同履行地即发卡银行住所地。
五、审查中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问:何为银行卡、信用卡?
答: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根据性质又可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的金额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问:被告非本市居民,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所地,此中情况下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是否受理?
答:不予受理。例如曾在上海高校就学的外地学生,就学期间申领信用卡时填写的是学校地址,毕业后发生透支,银行仅以该学校地址作为被告的住所地起诉,显然不实。因此,立案人员可以要求银行提供被告最新户籍资料,如果银行无法提供,则按没有明确被告处理,法院不予受理。
问:立案人员审查起诉证据材料时,注意到被告有多处住所,人户分离可能性大,按照银行留存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信用卡申领协议上的地址,诉状副本可能无法送达,如何处理?
答:可以要求银行将最有可能送达成功的被告地址按顺序在诉状上注明,例如最新联系的地址、最新的口卡地址等,同时可以要求银行多备诉状副本,以提高送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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