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程序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在适用时,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特殊诉讼时效种类有以下几种
1、短期诉讼时效。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这类时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短于一般诉讼时效的两年。当发生上述四种情形时,权利人必须在1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国家规定为二十年。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实践中由于客观情况复杂多变,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也各不相同。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规定了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因为履行期限未满,债权人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也就无所谓诉讼时效的计算。
(2)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或者知道债务人表示不再向他履行义务之时开始计算。由于债权关系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只要权利人没主张权利就可以认为其权利没有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但是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3)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应从条件成就之时或期限到来之时开始计算。
(4)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可见,20年是我国法律对权利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并且这一期间不以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为开端,其目的是为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止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证权利人真正享有完整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我国,它适应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1、权利人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如某权利人在外地出差,其本地发生地震致使交通中断,因而不能回本地行使其对义务人的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则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所谓"其他障碍",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情形。总之,由于客观原因使权利人请求权不能正常行使,因而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2、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发生在最后6个月以前的时间,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有关事由开始时,诉讼时效还有6个月以上的时间,但是延续到了6个月以内,那么应从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的时刻开始,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条件,才能产生中止的效力。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中止之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继续有效。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制度。这一制度适应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在以下情况可以发生中断:
1、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这里所说的"请求"是指权利人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请求是诉讼时效中断最常见的原因。除了向义务人直接要求外,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代理人等主张权利,也可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起诉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法定权利,从起诉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由于起诉是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保护民事权利的行为,是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它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等行为。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这是指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其同意的方式很多,如直接表示同意或明确承认义务等都发生同样的效力。
以上法定事由须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内才能中断诉讼时效,这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性要求。只要发生以上情形之一,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原来已经过的时效期间都无效,从中断事由消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中断事由可以数次发生,但要受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均发生于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并且都只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这是其共同点。实践中,二者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
1、原因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止的原因是客观上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原因是因当事人的主观行为,即请求、认诺、起诉等引起。
2、发生的时间性要求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在时效进行的任何时间发生。
3、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导致时效暂停计算,一旦中止事由消灭,诉讼时效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有特殊情况没有行使权利,由人民法院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对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补充。
诉讼时效延长通常应县备以下条件:
1、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这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必须发生在诉讼期间内是有本质区别的。
2、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没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
3、经过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才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三、过了追诉时效如何处理
过了追诉时效,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海商特别诉讼程序
347人看过
-
小额诉讼是特别程序吗
187人看过
-
诉讼时效有何特别之处
376人看过
-
2024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特别程序吗
489人看过
-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时间是多久
92人看过
-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
447人看过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 更多>
-
-
小额诉讼程序是特别程序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3-03-06小额诉讼程序不是是特别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特别程序民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08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 3、实行一审终审; 4、审判组织审理案件原则上采用独任制;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6、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7、免交诉讼费用。
-
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是否能够特别授权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06特别程序和特别授权有区别,二者不存在矛盾。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
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区别江苏在线咨询 2023-08-05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针对海事案件的特点和法院审理海事案件需要适用的特殊程序作出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海事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未做规定的,才适用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