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股东代表诉讼的需要什么材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11:24:41 92 人看过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满足的条件: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在收到该请求后拒不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3、有明确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诚和勤奋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非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股东代表诉讼的本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为公司怠慢或拒绝提起诉讼,股东代表只是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的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共同性权利。股东共同性权利则是指股东根据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而享有的、能够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

2.诉讼目的不同。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

3.诉讼被告不同。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即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诉讼归属不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所享有的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合一的,无论股东胜诉抑或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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