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如果行为人尚且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的,对于一般主体,追究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对于特殊主体,追究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一、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用什么方法
首先,两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职务侵占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中由行为人管理的财物,即包括资金、物资等。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则只是本单位中行为人管理的资金。资金一般指人民币、外汇、股票、支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职务侵占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职能。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因为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仅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对本单位的资金具有管理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再次,两罪主观方面不同。两罪主观方面的差异主要在于犯罪目的之不同。最后,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在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后的使用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但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占有单位的财物之后的使用行为并非是职务侵占中的构成要件。
三、挪用资金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然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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