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6 09:32:27 98 人看过

上海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二、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

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三、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四、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待遇的规定调整为:

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

五、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因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的工伤待遇的规定调整为: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六、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本市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0号)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和支付渠道按本通知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22: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
    发布部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锡政发[2005]35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就我市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伤保险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05年4月1日起,为全部雇工办理工伤保险。二、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暂按现行统筹范围实施,逐步实行全市统筹。三、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市本级统筹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其他
    2023-05-03
    99人看过
  • 宁波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实施
    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3年5月1日起,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宁波市有多项社会保险政策予以调整实施。政策调整之一: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解读:按照省文件有关要求,全省范围内自2012年1月起,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至14%。而当时市里考虑企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等因素,才延迟至今年的5月1日。同时,考虑到省政府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未作新的调整,因此,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18%,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缴纳10%,雇工缴纳8%。政策调整之二: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其职
    2023-05-01
    311人看过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精神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数调整为:1、汕头市企业职工(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的养老、失业、
    2023-06-09
    492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隔离政策调整
    上海市针对疫情采取的隔离措施非常全面。政策规定要求公民个人在前往企业集体场所时必须做好防控消毒措施,外出时一定要佩戴口罩,并且要主动接受各检查点工作人员的体温测量。进入上海市的人需要自觉在家,并积极配合接受14天集中隔离。对于不遵守规定的人,将会被处罚。此外,出行人员需要及时上报行程,并如实告知相关信息。上海市针对疫情采取的隔离措施非常全面。政策规定要求公民个人在前往企业集体场所时必须做好防控消毒措施,外出时一定要佩戴口罩,并且要主动接受各检查点工作人员的体温测量。进入上海市的人需要自觉在家,并积极配合接受14天集中隔离。对于不遵守规定的人,将会被处罚。此外,出行人员需要及时上报行程,并如实告知相关信息。1. 上海市隔离政策核心规定是什么?上海市隔离政策核心规定是什么?自2020年初以来,新冠病毒肆虐我国,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为控制疫情传播,上海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隔离措施。
    2023-08-18
    181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对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从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作了具体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把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作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切
    2023-06-06
    324人看过
  • 关于完善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
    关于完善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其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现就完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个人账户调整补划问题在市外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因基本养老金调高导致个人账户需补差的,应于相关部门发文调高基本养老金之日起2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个人账户补划申请;逾期申请的,自申请当月起补划。其中,属于行业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由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定期与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接核对基本养老金情况。二、门诊特定病种有关问题(一)恶性肿瘤(含恶性血液病)中特定情形待遇享受问题参保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延长享受恶性肿瘤(含恶性血液病)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一、享受本市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期满;二、存在放疗并发症;三、经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专家库中三级医院肿瘤相关专科医师确认符合RT
    2023-05-29
    136人看过
  •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精神,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4年起执行新的管理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的要求,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也应相应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一、从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式移交之日(2004年4月23日)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由直接管理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受理。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社会保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市劳动保障局依法负责受理。随着政
    2023-06-06
    392人看过
  •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现就贯彻实施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自觉性。海洋环境保护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和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海洋环境保护法》,要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贯彻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正确理解法律所规范的内容,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和融会贯通,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增强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自觉性,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二、抓紧制定配套法规,完善和
    2023-06-06
    496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发布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为了贯彻实施好《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二、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社会保险经费的征收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三、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关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等事宜,以方便登记和申报。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登记、申报的内容、程序,由省劳动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保障部的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四、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还包括乡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除《条例》
    2023-06-09
    152人看过
  •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郑政文(2008)84号发布日期:2008-4-30执行日期:2008-4-3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为深入贯彻该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纠纷,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是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把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本机关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二是支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要经常
    2023-04-24
    99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办公室及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效、认定条件(一)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以下简称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不受时效限制,今后国家或者本市对申请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
    2023-05-03
    266人看过
  •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社会保险实行统筹管理的通知
    襄城、樊城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提高我市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市区社会保险实行统筹管理,建立市直和城区统一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面向所有单位及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市区社会保险实行统筹管理的必要性对市区社会保险实行统筹管理,是理顺社会保险管理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势,全面推进我市国企改革,降低企业成本,加快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襄樊的重要内容。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
    2023-06-09
    379人看过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吕政办发[2008]31号发布日期:2008-3-12执行日期:2008-3-1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吕梁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使《办法》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2005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一次由国务院统一安排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执法责任制,对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的权力执法运行机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有着重要意义。市县两级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
    2023-04-24
    336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云政发[2003]1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一、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办法由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二、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2023-05-03
    477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
    • 职工养老保险关于新的政策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01
      以下是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
    • 行政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监督体制的有关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 关于社会保险的知识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05
      1、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2、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3、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
    •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待遇的调整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2-13
      1、工伤保险条例可以直接百度查阅 2、停工留薪期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