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近日,洛阳市民王先生终于拿到了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生效判决书,法院判决洛阳某邮政储蓄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其损失赔偿款9300元及2007年9月3日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
该判决打破了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通常所规定的凡使用网上账号及密码进行的操作即视为用户本人所为的霸王条款。
王先生是一名个体户,在洛阳市区经营着一家食品服务有限公司。为经营方便,他于2004年7月在洛阳洛阳市邮政局下属某储蓄所办理了活期存储业务(包括一张存折和一张借记卡),并设置了密码,日常的营业收入都存到该账户上。然而,2007年9月3日,王先生无意中发现账户上的钱莫名其妙地减少了900元,于是他到开户的储蓄点进行询问,结果却令他大吃一惊:自2007年6月18日至2007年9月3日以来,王先生的账户金额被分作18次、以网扣的方式被划走了5400元。可王先生却根本没有开通网上支付业务,也没有用借记卡进行过任何的网上操作。
储蓄所建议王先生重新再办理一个存折。为了避免再次出现无缘无故被网扣的事情,王先生这次只办理了一个存折,并更改了密码,而没有办储蓄卡,明确约定不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原存折、借记卡和密码均作废。令王先生意想不到的是当他9月4日再次持新存折到储蓄所查询后,却发现其账户金额又以网扣的方式被取走了300元。储蓄所让他把存折上的款全部取出来,以免再次被扣划。对于该办法,王先生感到很好笑:储户正是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才将钱存入储蓄所,而现在储蓄所也对此也无可奈何,竟然建议储户把钱取走。但是反过来想一下,为了不使账户资金继续被网扣,这个办法也确实是最现实的,于是,王先生将钱取了出来自己保管。接着,王先生到洛阳市邮政局查询款项被扣划情况,从邮政局打印出的存取明细表上可以看出他的钱是被名叫荣华和刘炳川的两个人分别在深圳和武汉以网扣的方式,分31次扣划,共计被扣划9300元。
双方就此进行了多次交涉,最后闹上法庭。
储蓄所认为:网上购物必须同时具备账户上有相应的资金、知道开户的账户或卡号、知道账号设置的密码三个条件,如果深圳的荣华和武汉的刘炳川不知道王先生的账号和密码是无法完成网上支付交易的。
王先生提出:存折和借记卡都完好地保存在自己的手里,密码也从没有告诉过别人或被盗过,自己的钱怎么会丢失?
储蓄所回答:虽然王先生保管着存折和借记卡的实物,但是如果原告对账号和密码管理不善,将会造成资金流失。储蓄所依据开户程序为王先生开立了账户,但储蓄所根本不知道王先生的密码,所以不可能操作他账户上的资金。
王先生很纳闷:自己根本就没有办理过网上银行的业务,储蓄所不进行有效证件的审查就为自己开通该项业务,因储蓄所的网络管理不善给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储蓄所却认为: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可通过提交储蓄卡和本人有交效身份证件到储蓄网点开通,也可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开通,根据中国邮政个人服务协议的规定,凡使用账号及密码进行的作操,均视为用户本人所为,并须点击我同意完成注册程序,并按照系统提示输入相应内容,才能成为中国邮政的网上支付的正式用户
王先生犯难了:我怎么才能证明我没有把账号和密码告诉过别人,难道让我把所有我认识的人都叫来问一遍才能证明我没有告诉过他们吗?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先生和被告储蓄所之间存在着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享受权利。原告办理储蓄卡后,根据该卡的功能,其既可通过储蓄网点开通网上支付业务,也可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开通。若是通过网络开通,就阅读并认同了网络支付服务协议的内容,那么网扣事实应当视为王先生所为,即使不是其本人自行开通,也是别人利用其账号和密码开通。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网上支付业务的开通与其账号和密码未妥善保管有直接关系。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被告网络管理不善的相关证据,最终对王先生要求赔偿93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王先生与储蓄所建立储蓄合同当时和建立该合同之后,储蓄所均无证据证明王先生申请办理过网扣支付业务的证据。王先生提交了存折和储蓄卡后,即已完成了举证责任。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也不能查出和提交王先生申请开通网扣支付业务的证据予以证明。据此,王先生起诉要求储蓄所因网络管理不善,给其造成存折上的9300元现金及利息赔偿损失的请求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他字[2003]第16号》文的规定和相关法律,遂做了上述判决。因储蓄所是洛阳市邮政局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二审法院中最终判决储蓄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判决洛阳市邮政局对王先生的债务负补充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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