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侵权主观要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19:42:52 359 人看过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原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与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不同,对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来说,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前提。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扔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在网络隐私侵权中,大多数行为人都是基于故意的心理而实施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例如,一教师将其学生写给自己的倾吐心中苦恼的电子邮件公布于校园网上,并附上自己为该学生提供的一些解决方法,想借此达到帮助该学生及教育全校学生的目的,但此举却严重侵犯了该学生的隐私,造成其精神痛苦,教师的行为虽不是出于故意,但却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损害后果的发生,因而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

相关知识:网络隐私侵权的其他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了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即使触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执行公务的目的检测公民的上网行为或查看公民的电子邮件内容的行为,虽然触及了公民的个人隐私,但由于其为法律所许可,不具有违法性,不认为是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根据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可将其分为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前者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侵犯公民网络隐私的规定而实施了该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例如,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不当窥视、泄漏、干涉他人的隐私,否则即构成作为的侵权行为。后者表现为法律要求人们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应当实施某种行为而负有此项义务的人却未实施,例如,法律规定,个人数据信息的收集使用者有保证所收集使用的信息,准确无误的义务,如果行为人对自己应负的义务未能履行或未能合理履行,则构成不作为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

对网络隐私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对财产的损害又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财产损失,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指受害人可的利益的减少.例如,网站将用户的信用卡帐号透露给第三人,导致用户信用卡上金额被洗劫一空,给用户造成的这一巨额损失,即侵犯用户网络隐私权导致的直接损害,又如电子邮箱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的便利条件,私自拆封、泄露、篡改他人邮件通信内容,使用户失去了与收信人签订合约的良机,从而无法实现预期的合约利益,因而是一种网络隐私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中,如果给公民个人隐私造成的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所必然引起的,行为人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6日 07: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财产损失相关文章
  • 网络隐私权遭侵害的现状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的商业化,用户的个人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资源,被收集和利用是无法避免的。这势必会对用户的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可以说,电子商务[*2]的发展,使网络商[*3]的商业利益和个人的隐私权保护之间发生了明显的冲突。在网络中侵犯他人隐私权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站上自己或他人的主页,将特定的他人隐私公之于众,或擅自通过第三人、第四人、众多他人发送E—mail的方式张扬特定的他人的隐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6]网络侵权的主要主体有以下几种:(一)个人的侵权行为。1、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条规定:用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这一类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对他人名誉造
    2023-06-07
    488人看过
  • 【网络隐私权】用户网络隐私定价甩卖
    一张“黑色”的价目表提醒我们,在互联网上的私人信息已被人控制并暗自算好了商业价值。近日,包括银行账户、私人邮箱、社交网站登录账号的国际黑客价目表被曝光,但黑客产业链并非国外独有,记者发现了这张价目表的“中国版本”。网游账号最易被盗在“偷盗—出售”这条产业链上,最吃香、最易被盗的私人信息是“网游账号”。“一款热门游戏内测时,这样的网游账号能卖到500元,”金山毒霸相关人员对记者表示,“几百元也是常见的价格,因为网游账号里有虚拟货币和装备,而这些现在是有渠道换成真钱的。”长期跟黑客打交道的安全厂商对于易遭偷盗的“打击重点”了然于胸。据了解,像开心网这样的热门社区,尽管强调实名注册,但黑客们并不看好其商业价值,“一个开心网的登录账户和个人资料最多值几毛钱,QQ用户的资料也就值几分钱,黑客得手后往往将其提供给一些商家”。但这个价格仍然高于邮箱,在国际黑客价目表上,100万个国际电子邮件地址售价4英
    2023-04-24
    308人看过
  • 网络发布他人隐私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
    在网上散布他人有关隐私的照片造成受害人精神伤害算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应该报警处理,要求他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情节严重的,会构成诽谤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网上发布别人的个人隐私犯法吗?网上发布别人的个人隐私犯法。个人隐私权是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个人隐私的主体是每个公民及自然人的只属于个人并且不轻易与人分享的机密。个人隐私包括内容:个人隐私包括:身体隐私、行动隐私、行为隐私、身份隐私、名誉隐私、肖像隐私、个人收入隐私、个人经历隐私。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
    2023-07-03
    397人看过
  • 个人是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侵权主体。
    互联网个人用户在网络上从事的行为,根据其行为目的,可能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也可能侵害他人依法受保护的著作权。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这些个人网络用户往往是流动的,他们留下的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甚至姓名、单位都可能是虚构的,即便是真实的资料,也可能将上网账号借予他人使用。况且,网络计算机易于删除的特点,又使侵权人很容易将侵权言论或文章短时间内删除,因而,侵权行为发生后,不仅给确定、判断侵权行为人带来难度,侵权证据的获取也是相当的困难。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以后,不知道侵权者为谁,没有足够的证据,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可能陷入困境。一、网络公司、网站等网络服务提供商,成为被侵权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指向的对象。因为,这些网络公司、网站,由于行业的特性,其IP地址是不可能随时变化的,而他们被认为是通过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而直接获利者,于是,被侵权的版权人、版权管理组织纷纷将矛盾指
    2023-03-19
    465人看过
  • 侵犯隐私权:网络发布判决书属侵权吗
    【案情】2008年9月,原告金某因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妻子王某和昆山某房产中介公司告上法庭,后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中介公司委托代理人、律师李某领取判决书后,将全文发布在个人博客,并上传至站等。2009年3月,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李某行为已侵犯隐私权,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判决书从个人博客网页上撤销并书面致歉,赔偿名誉和精神损失共计5.2万元。被告李某辩称,将判决书发布在个人博客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将判决书上网、让公众易于查询,已成为我国法制改革的一种趋势,既不具有违法性,也不存在损害后果,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评析】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在个人博客及其他网站公布的是经法院公开审理的法律文书,该文书信息不但任何公民均可查阅,而且目前人民法院也鼓励将判决书上网,接受社会监督,因此有关判决书的内容不能构成公民的隐私。虽然被告将判决书上网时未作一定技术处理,存在一定瑕疵和过错,但过错程度并未
    2022-11-27
    429人看过
  • 隐私权侵权赔偿标准,隐私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隐私权侵权赔偿标准隐私侵权一般赔多少钱并无全国统一的赔偿标准,需要依据实际案情经过审理才能得出结论。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2.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二、隐私权侵权的构成要件隐私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实施了侵犯隐私权行为;2.受害人受到损害;3.行为与后果直接存在因果关系;4.加害人的主观上存在过错。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1.监视。即非法对他人的行踪、住宅、
    2022-09-17
    272人看过
  • 网络舆论监督谨防侵犯隐私权
    从网民参与调查云南“躲猫猫”事件,到抽“天价烟”的周*耕被判刑……网络舆论监督在揭露渎职腐败行为、谴责道德缺失现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舆论监督也应依法进行,网络调查不能取代政府和司法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日前表示。随意个人道德审判超出正常监督范畴“正当的舆论监督,对于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公权力正当行使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肯定地说。这位负责人称,一些网民出于朴素的善恶意识、正义观念、嫉恶如仇思想和同情弱者心理等人之常情,打抱不平、“行侠仗义”,可以理解。但是在并不了解全面情况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轻率出手,置法律于不顾,随意进行个人道德审判,就超出了正常舆论监督的范畴。判定网络侵权行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去年审理的王-菲案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对此案,这位负责人表示,网络技术是把双刃剑,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
    2023-06-12
    437人看过
  • 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有什么区别
    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与英美法系国家极度重视个人隐私不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长期缺乏隐私权的概念。法国、德国等国家先后制定了法律和单行法规,或以判例的形式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进行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隐私权的客体内容不断扩展。在现代信息社会中,传统隐私权不断向网络领域延伸,并增加了新的实体内容。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往往对公民的个人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侵犯了消费者对于其个人隐私所享有的隐瞒
    2023-05-04
    418人看过
  • 网络用户的隐私权
    隐私权一词最早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于1890年发表的一篇著名论文《隐私权》中提出的,演变至今,已成为一项公认的独立的人格权。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种不愿或不便他人获知或干涉的私人信息的支配和保护的人格权。隐私权的主体是个人,法人不应划入主体范围,因为隐私权的本意所要保护的是自然人的自由与人格尊严,法人的隐私”属于商业秘密;只有自然人生存时才享有隐私权,死者是没有隐私权的,因为当自然人死亡后,其个人利益随着本身物质载体的终止而消亡,不再具备维护自身利益的可能性,并且死者无权利能力,鉴于权利主体与客体的一致性,死者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对网络用户而言,隐私权主要体现为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被收集前收到相关通知的权利,确保信息准确无误的权利,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等等。如上文所述,加强网管是网络运营商为了防止
    2023-06-26
    237人看过
  • 消费者网络隐私权
    1890年英国两位律师路易斯和撒莫尔在佛大学校刊《法学评论》〉发表了《隐私权》,文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这个概念: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时至今日,很多国家都对隐私权加以法律保护,在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尚停留在初级阶段,主要限于住宅隐私权和通讯隐私权的保护,不包括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且缺乏特别的实施细则。㈠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客体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使用、支配的权利。个人数据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数据,对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者通过数据用户拥有该信息的其他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对有关该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数据表示的意图。①当个人数据是在网上传递的,则属于网上隐私权调整的范围。可分为:1)身体秘密,如身体隐秘部位、身高、缺陷等;2)私人空间,如个人主页、e-mail地址等;3)个人事实,置消费者
    2023-06-07
    155人看过
  • 网络时代与隐私权
    一、媒体新诱惑:高科技下无隐私?随着科技手段日新月异的高速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和网络媒介的成长,对隐私构成的威胁已来势汹汹。高科技下无隐私,今天在美国和加拿大,有1.12亿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网上可寻;只需花点钱,完全可以通过网络获取他人的信用卡号码、社会保险号码、银行账号、信用记录、驾驶执照、法庭记录、不动产及债务情况,有些更为私密的如离婚申请、公司注册和经营状况也标价可查。正如华盛顿电子信息中心的T·Berger所指出的那样:在网上需要更多的措施来保护个人隐私,当科技手段在迅速向前发展时,安全防护显然没有跟上步伐。现在,凭借高科技手段,对隐私的获取和侵犯变得轻而易举了,而以传播和公开信息为生存手段的媒体自然面对的是更大的诱惑和挑战。如何在快速提供大量信息的同时,避免涉及那些不该公开的私生活领域,已成为当今网络时代媒体面临的新课题。二、媒体和隐私权隐私权的提出,本身就与媒介密切相关。
    2023-06-07
    390人看过
  • 不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情形有
    一、不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情形有1、不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情形有个人电脑内部资料在网络上正常共享。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形式有:(1)非法侵入。网络空间属于个人的私人空间,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领域之一,禁止非法侵入,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电讯设施,构成侵害隐私权;(2)非法截取、覆盖。私人信息是最重要的隐私内容之一,未经同意在他人进行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拦截或非法截取,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覆盖,也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
    2023-08-18
    229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网络隐私侵权如何判
    一、民法典规定网络隐私侵权如何判民法典规定网络隐私侵权的,一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二、民法典帮助侵权如何界定帮助侵权是指某人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但是却教唆或引诱第三人侵权,从而在事实上帮助了侵权
    2024-01-23
    404人看过
  • 侵犯隐私权怎么承担赔偿责任,侵犯隐私权主要种类?
    一、侵犯隐私权怎么承担赔偿责任侵犯隐私权的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2.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二、侵犯隐私权主要种类侵犯隐私权主要种类有:1.个人生活自由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2.情报保密权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4.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三、侵犯隐私权
    2023-04-24
    290人看过
换一批
#损害赔偿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财产损失是指能够以货币单位计量的财产价值上的减少,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 更多>

    #财产损失
    相关咨询
    • 网络隐私权侵权会判多久?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04
      一般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进行民事赔偿,不会被判刑。造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怎样防范网络隐私权侵权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09
      首先,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及侵犯隐私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明确隐私权限制的法定情形,明确普通公众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不同保护规则。 其次,大力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树立对隐私权尊重的普遍意识。 再次,网络服务商应加强行业自律和技术手段研究,采取技术手段防止、避免、减少言论自由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同时网络服务商应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删除侵害隐私权的网页内容及时处理
    • 网络平台主播侵犯了我的肖像权隐私权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09
      当事人的问题,可以参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121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网络发信息侵犯隐私权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9-17
      把个人隐私发到网上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找什么律师起诉网络隐私侵权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8-12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案件 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