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废止,仍然有效。没有,依旧有效。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公告,按照国务院要求,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5件规章。已经将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其中《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仍然有效。
一、员工旷工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罚。
旷工,指无正当理由不请假或者请假不准而不出勤,是严重的违反纪律行为。国务院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曾经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计划经济时期,一些地方劳动部门也曾经规定,旷一扣二,即旷工一天,扣工资一天,另处罚一天。但这些规定均已废止。按《劳动法》规定,旷工如何处罚,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
旷工扣工资,旷一扣二,还是旷一扣三,超过当天的部分都是对职工的经济处罚。目前,对企业有无对职工罚款权,实践中是由争议的,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一部分人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企业罚款权没有了法律依据,企业不能对职工进行罚款;另一部分人认为,《劳动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管理的权利,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过公示的,规定了对旷工处罚的,应当有效。
二、合同期满后可以视为自动续签吗?
该情况是否视为续签有待商榷。事实上,在《劳动法》颁布后,对于劳动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的讨论一直在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司法上,已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合同保护下的劳动关系,而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劳动关系不同在于,劳动条件是以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基础的。
《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1号)确认废止了7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拟修订5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现行有效52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虽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因级别较低没有列入修订范围,但该文件第14条规定却与《劳动合同法》第10条相冲突。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唯一标准。虽然许可双方在劳动关系建立后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但对于超过这一时间是以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为代价的。
在《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约束下,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劳动合同,双方仍然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而不具备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的基础,除非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未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求,视为按本合同期限及劳动条件续签一次。”但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续签只能适用一次。在2008年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次到期后,在职工未书面确认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原劳动合同约定:“第二次或者以后劳动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未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求,视为按本合同期限及劳动条件再续签”为无效条款),用人单位按续签劳动合同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将承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每月(无1个月的过渡期)支付双倍工资的代价。
三、警规警纪包括哪些
警规警纪主要规定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违纪行为诸如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这是是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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