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反诉的合并审理不作强制性要求,
反诉条件:
1.反诉提起方式。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反诉?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都是民事诉讼,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
2.反诉的管辖权。是否要求审理本诉的法院本来对反诉也有管辖权?即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如果审理本诉的法院无管辖权,该法院能否受理?反诉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辖来说,只要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因为专属管辖多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诉成立。这一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得到有力的证明。
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的主体主动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反诉时,享有管辖豁免权的主体即不再享有管辖豁免权,审理本诉的法院有权受理反诉。就级别管辖来说,如果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应由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或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应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反诉和本诉均可一并由审理本诉的法院审理,即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诉。这在立法上应明确作出规定。
3.反诉提起的具体时间。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否则,要是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反诉,必然重新进行诉讼程序,也会造成一些重复劳动,拖延本诉的审理。
然而,是否庭审辩论结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诉呢?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经过起诉、答辩,尤其是庭审辩论以后,出现证人打消顾虑,愿意作证或纠正伪证,当事人举出经过最后努力收集的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多。特别是一些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经济纠纷,应当允许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起反诉。否则,如果不许被告提起反诉,或者提起反诉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争取了时间,使本诉及时审结。
而事实恰恰相反,因为这类纠纷的棘手程序是执行,要是被告在庭审辩论以后,提出的反诉成立,而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后,反诉和本诉的请求可以相互冲抵,执行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许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提起反诉,让其另行起诉,本诉和反诉的结案就存在一个时间差,很可能耗费时间和精力,结果有时很难预料。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灵活掌握,允许被告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诉。
二审反诉可以吗
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民诉意见》:当事人在上诉审理阶段所主张的权利,是并未在一审中提出诉讼请求或并未在一审反诉中提出请求,实际上就是在二审中增加了诉讼请求。按照《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8条第一款:在二审程序中被告提出反诉或增加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或增加诉讼请求部分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基本维持了《民诉意见》原来的规定。从《民诉意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共同点来看:
1、两者均允许被告在二审中提出反诉或增加诉讼请求;
2、人民法院对反诉及增加诉讼请求部分只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若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则要告知另行起诉。
《民诉意见》及《民诉司法解释》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
1、如果不允许原审被告在二审中提出反诉,那原审被告只能另行起诉,如此一来,原被告双方必然要经历两次诉讼,造成双方的诉累,不符合诉讼制度设立的经济及目的;同时,由于本诉与反诉分别审理,很可能导致法院在本诉与反诉的事实认定上出现抵触,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因此,意见与司法解释均未禁止二审中提出反诉或增加诉讼请求。
2、但提出反诉或增加诉讼请求后只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个审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当事人此时已无上诉权。反诉或增加诉讼请求均是提出了新的主张,实际上是在二审中发起了一个新的诉讼,如果法院对新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法提出上诉,这必然是违反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原则的,也损害了其中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在二审程序中,二审人民法院处理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均应当以保障当事人的审计利益为基本出发点。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28条第二款:双方当事人同意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判。这是《民诉法司法解释》新增加的一款,通过双方当事人共同同意,当事人双方放弃上诉权利或审级利益,人民法院在此时可以将反诉或增加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换言之,双方当事人以合意的方式表明,放弃审级利益,允许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当然,在当事人选择此种合并审理方使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名。这也是此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较为进步、开放的一点体现,也体现了民事案件的私法性。
以上就是二审反诉可以吗的相关内容,从上文可以看出,法院对于二审反诉是允许的,二审反诉都只能一调解凡是结案,如果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则需要另行起诉。二审接受反诉是为了防止在被告进行诉讼时出现与本诉的审判结果相抵触的结果。也是为了减少原被告的诉讼次数,节约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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