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与人工工资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0 19:36:05 54 人看过

人工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劳务费则是建设工程劳务发包单位依据劳务分包合同应向劳务分包工程的承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两者权利义务主体不一样,人工工资的受让人是自然人,劳务费的受让人是具有法人资格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代劳务分包单位直接向其工作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应视为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费,而不仅仅是向自然人支付工人工资。

一、工程款怎么追索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工资发放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后,应当落实专人,督促、核实施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工人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款。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时,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从解除合同之日起一月内付清分包工程款。

施工单位每月至少一次支付其职工的工资。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结算、支付部分,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

当年7月份结算、支付上半年工资,次年元月份结算、支付上年度全年工资。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全额支付职工工资。工程停工、窝工期间职工工资的支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办理。

施工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

施工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总承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分包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分包工程款,支付分包工程款后,应当落实专人,督促、核实分包施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工人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款。

二、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是什么?

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工程劳务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

2、工程分包单位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即劳动力要和承包人的机具设备、原材料结合。承包单位提供技术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设工程;

3、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需经过业主的同意;承包单位进行劳务分包不需要业主同意;

4、工程分包要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中的管理,工程承包对分包人的管理是协调上的管理,基本上不干涉分包人的内部事务,承包人的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费;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是工程承包人工建设内容的一部分。属于工程承包人的内部劳动,工程承包人要对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力进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费;

5、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程价款;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费,是按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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