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符合《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建设工程立项批复文件或报建材料?
原件审查,复印件1份。
申请人提供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2
工程平面图?
原件审查,复印件1份。
申请人提供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一条: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3
影响地震监测观测的建设工程审查确认书?
原件1份
申请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3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武鑫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28263906-->
5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真实齐全。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梁峰瑞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28263906-->
3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审查不通过。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武鑫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28263906-->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送达下列证件的一种:1.关于XX建筑工程是否影响地震监测观测的征求意见。2.《不予同意办理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遵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遵义市红花岗区凤凰南路国际会展中心三楼,乘坐1路、3路、9路、26路、33路、旅游1路等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凤凰山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遵义市科技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2
法定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3
法定依据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一条第三款:“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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