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9:25:49 227 人看过

对于侵权的举证责任,可分为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和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一般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关于侵权的举证责任,构成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具有违法性;

4、行为人有过错。

特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我国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大多数是无过错责任,亦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因此,关于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分担问题上与一般侵权责任最大的区别有两点:一是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减少,不必再就被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二是由于实际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的举证责任加重,即使是仍以过错为要件的侵权责任,被告亦要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某些特殊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又进一步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此外,在特殊侵权责任中,法律对免责的事由往往作出明确规定。

侵权行为有以下类型:

1、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2、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3、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4、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5、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侵权案件怎么确定管辖

(1)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9条)

(2)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主要针对外国船舶)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0条)

(3)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1条)

(4)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

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的方法、技巧和依据。

(一)管辖异议的提出的方式和时间。(民诉法38条)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一般是案件的被告。

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2、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是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提出不同意见,可以是针对地域管辖、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提出。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二)管辖异议提出的法律后果。

受理法院停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先审理有没有管辖权;如果认为异议无道理,裁定驳回。如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给依法有管辖权的法院。不管如何裁定,当事人都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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