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保监函[2003]114号
发布日期:2003年01月13日
生效日期:2003年01月13日
南京保监办:
你办《关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苏发〔2002〕2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9号),1996年7月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和费率,属于财产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非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与费率,中国保监会不负责解释。
三、《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银发〔1996〕187号)第四条规定:“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因此,只有在保险标的发生爆炸时,方属于本保险条款“爆炸”的责任范围。
2003年1月13日
财产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记载保险金额,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所确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当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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