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司法运行中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6:55:04 474 人看过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我国公司法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然而,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正确执行法律,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合理地运用该制度。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些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1、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法理基础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事实。当股东被认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时,可以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将股东与公司视为一体,追究股东与公司的共同法律责任,也称为揭牌公司。这一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这一法律原则主要适用于公司资金短缺的情况,适用于公司规避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以及公司的形式化。一般而言,股东与公司在财产、组织、业务等方面存在混淆。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这是我国法律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明确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中国企业的实践时间不长。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公司虽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但所有权和经营权并没有完全分离。此外,由于企业诚信缺失,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侵占公司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较为严重。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的发展。虽然我国已经开始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一原则,但在新《公司法》中确立这一制度,明确规定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和广泛运用。2、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具体标准有待明确。新《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我国刚刚开始实施这一制度。该法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司法审查标准,也没有列出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性和有限责任的具体情形和认定标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应当由法律规定或者在司法解释中予以细化。否则,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又没有统一的标准,可能造成判决混乱,不利于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3、在理论和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表现形式。实践中,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很难详细概括。但根据一般理论和一些事实,股东的下列行为基本符合滥用股东权利的要求:1、公司设立资金严重短缺,是指股东投入的资金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风险存在较大差距,公司投入的资金不足以承担经营风险。股东投入资本严重不足,是指投资者的目的是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将其投资风险降低到必要的限度,并通过公司独立人格将过度投资风险转移给公司债权人。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资本金严重不足,往往与其他股东滥用权利相结合来判断直接请求责任是否适用,很少单独作为直接请求责任的依据。判断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资本不足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资本不足的参考标准。资本金不足并不意味着公司资本金不能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是意味着公司资本金与公司的经营性质、经营活动或者公司的经营规模相比过低。因此,资本短缺的判断标准是基于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2)衡量公司资本充足程度的时间标准是依法设立或者存续的公司进入新的经营领域的时间。如果一个公司的资本仅仅因为失败或低效而减少,就不能被认为是资本不足。然而,当股东对公司施加不正当或非法的影响时,就成为公司人格否认的一个因素。2.《公司法》中公司人格的形式化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一个典型原因。也就是说,只要有相关事实,一般公司的法人人格就会被否定,股东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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