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因不满医疗纠纷的处置结果,何*富纠集多名亲属围堵医院,与保安发生冲突后追打保安、打砸医院物品,严重扰乱医疗秩序。近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何*富等7名被告人三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6年,何*富因交通事故到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因对该医院的处理和治疗结果不满意,与医院发生纠纷,何*富及其亲属多次上访。
2014年9月15日上午,何*富及妻子赵*平带领20余名亲属来到医院门口,采取拉横幅、堵大门等手段,向医院施加压力,讨要说法。在此过程中,何*富等人与医院保安发生冲突,并与保安相互追打,后何*富等人对医院的收费亭、警务室、导医台等处门窗玻璃、电脑、花盆、栏杆等物品进行打砸,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并造成严重损失。经鉴定,被砸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2015年8月6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该起“医闹”案件中的首要分子何*富、积极参加的赵*平等7人提起公诉。海州区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认为何*富等7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明确将“医闹”等违法行为入刑。群众在维护自身权利、处理纠纷时应当采用正当方式,出现医患纠纷,患者及家属应选择合法途径维权。对于聚众扰乱医疗秩序构成犯罪的,法律将会给予严厉打击。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说明:
(一)本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扰乱了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如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缺点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闹学潮或罢工等,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加以区别,对于借学潮、罢工之机,故意歪曲党的方针政策,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符合本条规定的,则构成本罪。
(二)本罪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2)前者是聚众进行;后者可以是单个人进行。
(3)前者不限于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后者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
(三)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原本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一种,本法鉴于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将其单独规定为一罪。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本罪与上述两罪的主体、客观方面均十分相似,主要区别在于上述两罪发生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破坏的是公共场所的秩序;本罪发生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破坏的是这些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秩序。上述两罪行为人必须同时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情节,本罪毋须具有,实践中往往由于有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本身处于或靠近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等公共场所,所以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时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遭到破坏、交通秩序遭到破坏的后果;也可能在行为人聚众实施上述两罪时导致这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实践中可以从犯罪目的着手加以区别。一般来说,本罪行为人目的是直接针对特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而上述两罪行为人并不以扰乱特定单位工作秩序为目的,对于前一种情形应以本罪论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混乱的后果应作为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因索之一。对于后一种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按吸收犯处理,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主观上属于过失的,不构成本罪,但应将这一危害后果作为量刑时的考虑因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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