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目前关于农村房屋及土地的法律存在状况。
就有关房屋管理的全国性法律来看,我国目前存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租赁办法》、《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土地的全国性法律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通过分析不难看出,上述法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在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上,这些法律都只对城镇房屋(主要是国有土地,部分也包含集体土地)作了详细规定,而并未涉及农村的房屋。特别是并没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买卖主体、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方式等。
法律作为文字化的社会规范,由于受制定时的社会环境和文字表达的局限,其对客观事务的预测和调整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出现法律空白也无可厚非,因此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允许法官通过法律推理参照其他法律规范来处理相关案件。但是我们也必须正视,由于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在实务界存在巨大差异,其判决结果的巨大差异已经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进行理论探讨已是当务之急。
二、有关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分析。
其实农村房屋与城市房屋在所有权的上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而且从中国法制史上来看,该两种所有权也的确一直并无太大差异。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土地公有制的施行,这两种房屋所依附土地的性质在法律上人为的出现了差异,因此,房屋基于对土地的依附性也相应的出现了不同。也就是说,农村房屋所有权与城镇房屋在本质上都属于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支配、处分、收益的权利,两者最主要的区别仅仅在于所依附土地的权利在转让形式上的不同。
(一)农村房屋与城镇房屋所有权主体的差异。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在国有土地使用者的使用主体上并没有特别的限制,由于我国法律对房屋所有者的身份也没有特别限制,因此可以这样认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城镇房屋所有权的主体,也可以进一步说,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是城镇房屋所有权的被转让人或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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