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4:17 340 人看过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控制商品房价格和建设工程价格不合理上涨,切实减轻建设单位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精神,我省第一批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共100项(见附件)。今后将分批公布建设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逐步建立对建设项目的收费公布制度。实行公布制度以后,凡未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计入建设成本,建设单位有权抵制收费,并向物价、财政部门举报。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决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对照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认真进行清理,将建设项目收费目录和取消项目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各市(地)和省级有关部门建设项目收费的清理整顿情况于7月底前书面报省物价局、财政厅,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三、继续加强对各项收费的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应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发文之日起,立即停止。重要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收费须经省物价局审批,目录另行下达;一般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以合同形式约定服务的有关事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职权之便要挟或暗示建设单位接受强制性服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统一规范调整。各市、县政府自行设立的以收费或价格形式向建设项目收取的附加费、建设费、配套费、增容费等一律停止。如确需保留的,按收费管理的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

四、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物价、财政、计划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不按规定清理整顿,自立项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严肃查处。

附:

第一批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

建设部门52项:

*1.建筑工程管理费

*2.建安临时工棚费

3.临时建筑简易用房押金

*4.建筑技术开发费

*5.建设施工安全保证金

6.劳保统筹基金或地方养老保险基金

*7.规划定点保证金(城市规划保证金)

*8.建设项目划定红线手续费、验线费

9.土地规划费

10.规划改变用途费

11.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收取的红线放样费

12.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收取的城市规划测量费

*13.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

*14.统建管理费(城建管理费、保证金、总管费)

15.建筑押金(建设项目押金)

*16.新建房屋安全鉴定费

17.城市综合配套费

18.城市建设开发费

19.沿街建筑配套费

20.商业网点配套费

21.城市道路建设费

22.安居建设基金

23.农转非配套设施费

24.施工企业外来人员城市基础设施负担费

25.重点项目建设基金

*26.绿化保证金(押金)

*27.绿化管理费

28.绿化配套资金收费

29.绿化(建设)费

30.园林绿化费

*31.自来水安装管理费

*32.自来水表立户费(自来水新开户费、自来水表补偿费)

33.供水管道网补偿费、安装费、建设费

34.供水管道试压费(质检费)、给水验收费(安装验收费)

35.自来水施工押金(施工用水保证金)

36.节水保证金

*37.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年审及年审公告费(年检、升级收费)

*28.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房地产行业管理费)

39.建筑卫生管理费

40.建筑卫生押金、市容保证金

*41.道路污染费(污染道路清扫费)

42.城建监察大队或环卫管理部门收取的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费、建筑废土消纳有偿服务费(废土清运服务费)

43.城建监察大队或环卫管理部门收取的化粪池清洗费(处理费)、新建化粪池技术服务费

44.城建监察大队或环卫管理部门收取的新建住宅垃圾一次性清理费

*45.拆迁安置押金

*46.房屋买卖登记费

47.旧城改造补贴费

*48.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49.商品房注册登记费

*50.建设项目贷款抵押鉴证费

*51.房屋权属鉴证费

*52.房产复查费

土地管理部门22项:

*1.土地办证费

2.土地申报费

3.土地使用表格填写费

4.征地代办费

5.临时用地土地(征地)管理费

*6.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

*7.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

*8.土地界桩、坐标测量费

*9.土地测量费

10.建设用地勘丈定界费

*11.建设用地保证金(押金)

*12.土地占用招工保证金

13.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土地出让金”外加收的土地(征地)管理费、土地评估费

*14.土地出让管理、手续费

*15.土地开发管理费

*16.土地开发配套费

17.城镇房地产调节基金

18.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费

*19.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户费

20.土地有偿转让管理费(手续费)

*21.土地权属变更费,变更手续费

*22.土地过户费

电力部门8项:

1.城市电力基础设施配套费

2.红线内配变电城网配套费

*3.用电附加费

*4.供电安装管理费

*5.(低压)电网改造费

*6.用电入户立户费(电表初装费)

*7.接电报装费

8.施工用电保证金

公安部门6项:

*1.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费

2.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

*3.施工企业治安费

*4.消防押金

5.治安器械费

6.治安责任金

邮电部门6项:

*1.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通讯管线配套费)

2.通信城建附加费

3.电讯管道安装设备费

4.房屋道路电信设施建设费

5.新建住宅邮政信报箱费

6.楼群信报箱安装维修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2项:

*1.建筑市场管理费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费

环保部门1项:

*1.建设项目环保押金(“三同时”保证金)

劳动部门1项:

*1.施工企业使用临时工管理费

审计部门1项:

*1.建设资金审计费

民政部门1项:

*1.地名申请费(路标费、建筑物或地名标志费)

注:带*号的项目是国家计委、财政部经国务院同意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项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0: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价格形式相关文章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后开发区(园区)土地处置的意见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浙政办发[2004]97号发布日期:2004-10-13执行日期:2004-10-13为巩固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成果,进一步做好经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保留的开发区(园区)建设规划调整和已撤销的开发区(园区)建设规划清理工作,规范开发区(园区)土地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清理整顿后开发区(园区)土地处置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后开发区(园区)规划的调整工作(一)对保留的开发区(园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认真做好规划调整工作。凡超越省政府核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开发区(园区),原建设规划文件和图件一律撤销,所涉及土地不得再纳入开发区(园区)的规划建设范围。对已撤销的开发区(园区),原规划文件和图件一律撤销。(二)对超越保留的开发区(园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已撤销开发区(园区)的建设规划,凡符
    2023-06-10
    306人看过
  • 关于清理整顿路桥收费站(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按照“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使公路交通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但在收费公路建设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置路、桥收费站;一些收费站(点)已收回投资或还清集资、贷款债务后,仍在继续收费;一些收费站布点不合理,相邻站(点)间距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一些收费站(点)设置不够规范,没有按规定公开站名、批准机关、收费标准、收费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或者收费通道过窄、过少,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一些收费站(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有些收费站管理不严,工作人员素质低下,执收执罚不够文明等。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公路(桥)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具体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
    2023-06-08
    114人看过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4-16【实施日期】2001-4-16【发布单位】国家计委【文号】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
    2023-06-10
    457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清理整顿二类口岸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现将《全省清理整顿二类口岸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2000年9月7日全省清理整顿二类口岸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二类口岸的通知》(国函〔1998〕74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在江苏省等八省(市)开展清理整顿二类口岸征求意见的函》(署岸〔1999〕729号)等文件的要求,按照方便对外贸易往来、促进经济发展、有效监管、规范口岸管理的原则,全省二类口岸清理整顿工作任务基本完成,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提出全省清理整顿二类口岸实施意见如下:一、全省二类口岸保留、撤并情况1.保留的口岸7个。大连市长海县四块石港口岸、丹东市宽甸县哑吧沟口岸、丹东市宽甸县长甸河口口岸、丹东市振安区太平湾口岸、丹东市振兴区丹纸码头口岸、丹东东港市大鹿岛口岸、盘锦市盘锦港口岸。2.合并的口岸2个。营口市沟西码头并入营口港口岸。丹东市宽甸县永甸港并入哑吧沟口岸,平时使
    2023-06-08
    135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查处违法建设及建设安全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8.9”村民违法抢建厂房坍塌事故发生后,引起了国务院及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查处和整顿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查处违法建设及建设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明确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确保查处和整顿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在查处和专项整顿工作中,思想上要高度重视,真正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责任重于泰山;行动上要雷厉风行,不乱分寸,有序开展工作,不搞一阵风;措施上要责任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工作措施,市直有关部门要监督检查到位,支持和配合各区开展工作;方法上要摸清情况,心中有数,区别对待,依法处理,务求实效,要紧抓重点部位,主要问题集中力量重点处理,要分门别类,实事求是,分清轻重缓急,把专项整顿工作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二、此次查处和专项整顿的工作重点,一是查处非
    2023-04-22
    346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整顿农业用地流转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清理整顿农业用地流转专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三届115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海南省清理整顿农业用地流转专项工作方案为整顿和规范全省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和规范今后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保护土地权益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实现“一省两地”的发展战略,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一)保证农民拥有足量的土地生产资料。(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依法保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三)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经济的同时,切实加强生态和土地资源保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二、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一)工作任务:1.在去年全省农业开发用地清查的基础上,对1992年至2000年期间我省农业用地流转行为进
    2023-06-10
    68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通告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通告》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是国务院、省政府根据当前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存在的乱收费、乱要价、非法营运、粗暴待客等突出问题提出来的。为了改善客货运输经营现状,加强政府对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管能力,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市政府要求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通告》(辽政发〔2001〕6号)和本通知精神,明确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义和要求,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
    2023-04-23
    313人看过
  • 西市安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
    近一个时期,国内一些地方陆续发生了桥梁垮塌、路基沉陷、房屋倒塌等恶性工程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党中央、国务院极为重视,为此,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把提高工程质量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工程建设质量。抓好工程质量,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改革、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强化法治,依法惩治腐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设部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发出了《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目前我市建设市场也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建设单位不按基建程序办事;有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非法承揽勘察设计项目和建设工程、转包工程及偷工减料、使用劣质建筑材料,粗制滥造的现象依然存在;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执法力度不够,致使许多
    2023-06-10
    433人看过
  • 合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综合规费征收方式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渝府发[2003]92号)精神,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对调整建设项目综合规费征收方式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综合规费征收方式将合川府发[2001]86号、合川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26期专题会议纪要和合川府办函[2003]20号等文件明确的由11项城市建设收费项目组成的统一收取的综合规费,调整为城市建设配套费及其它建设规费,分别按标准采取多费制一次性由收费大厅统一收取,市财政统一分配。二、调整后各项建设规费征收标准(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在合川府发[2002]28号文件的基础上,城市建设配套费(含人防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1.城区建设项目住宅:不分地块级别,按70元/㎡缴纳。非住宅:七级土地的非住宅按110元/㎡缴纳;八级土地的非住宅按105
    2023-06-10
    329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关于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关于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的通知随着公路“先行工程”的实施,我省公路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在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中发挥了愈来愈重要作用。但是对紧靠公路两侧的建筑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致使紧靠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等相当严重,造成有路不通或通而不畅。一是有的公路修到哪里,房屋就建到哪里,使一些改道后已避开集镇的公路又成为新的街道;二是公路沿线墟场逐渐增多,不少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强占公路作为集贸市场,摆设摊点,降低了车辆通过能力;三是侵占公路堆物放料、违章作业的现象严重;四是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现象屡禁不止。为了切实清理整顿好公路两侧的违章建筑,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开展清理整顿公路两侧违章建筑工作的有关事项
    2023-04-22
    187人看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湖南省铁路建设费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1992年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征收湖南省铁路建设费的通知》(湘政发〔1992〕32号),征收工作进展顺利,有力地支持了石长铁路工程建设。征收期限原定到今年8月底止,但目前工程建设资金缺口仍然较大。为使该工程尽快建成投产,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1997年,9月1日起,在省内继续征收铁路建设费,将原征收期限延长到2002年8月31日。铁路建设基金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仍按湘政发【1992】32号文件执行。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一定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密切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解释工作。
    2023-06-08
    69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无籍房屋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程序,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促进房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理整顿我市无籍房屋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清理整顿范围为城市规划区1996年底以前竣工的各类无籍房屋。二、清理整顿时间为1998年4月25日至1998年8月15日。三、清理整顿无籍房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各类无籍房屋所有人应当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验收申请,由市规划局组织规划验收,提出验收意见;2、市建委根据规划验收意见,补收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发工程质量验收手续,补发开工许可证;3、市规划局根据市建委补办手续,补办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4、市房地局产权处根据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办理产权手续。四、凡属本次清理整顿的无籍房屋所有人,均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办土地、房屋产权产籍手续,逾期不办的,后果由无籍房屋所有人自己承担
    2023-06-10
    118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第三条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由省政府领导,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甘肃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稽察办),具体负责项目稽察工作。第四条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
    2023-06-10
    391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各地和有关单位在加强“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38号)精神,加快“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大通关”建设的重要意义。“大通关”是大开放的基础,是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的基本要求,也是继续扩大我省改革开放成果,主动接轨上海,积极参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改善贸易投资环境,推进我省对外开放再上新台阶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大通关”建设。要正确处理好眼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把关和服务的关系,研究解决影响口岸工作效率的突出问题,提高口岸的整体工作水平和通关效率。二、进一步明确“大通关”工作的目标任务。“大通关”的范
    2023-06-08
    225人看过
换一批
#价格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价格形式又称价格管理形式。是指在价格形成过程中市场机制和行政机制的不同地位和作用的类型。 在我国现阶段,基本价格形式有以下三种,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影响价格形式的因素主要包括成本、供求关系、国家经济政策等。... 更多>

    #价格形式
    相关咨询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7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人口安置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 政府收回的房款能否直接用于该项目建设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7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旦攻测A俩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希望能采纳
    • 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项目的通知,取消部分收费部分项目的通知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06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 国发37号关于调整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4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发〔1997〕3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有什么规定条有什么规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4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维护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经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后移交,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