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设"影院"播韩剧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调解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09:26:18 138 人看过

安徽省芜湖市一家网吧在电脑里设立“影院”,供网民观看热门电视剧,其中有韩剧《宫》。享有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公司将网吧告上法院,索赔损失10万元。此案近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网吧经营者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14000元。

2007年5月21日,韩国MBC公司在广州市出具《节目权益证明书》,将电视剧《宫》在中国大陆地区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脑终端)授权给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凯公司),并授权该公司处理大陆地区内的盗版行为,授权期限为两年。2007年7月31日,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带着公证人员来到芜湖市康威网吧。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公证人员使用该网吧电脑按以下步骤操作观看电影:在桌面上点击“康威影院”,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电视剧2”,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宫》,在显示的页面中依次点击播放“001”至“024”。芜湖市法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表明:网民在该网吧内,可以通过电脑中的“康威影院”观看电视剧《宫》。

一审法院认定,康威网吧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中凯公司所享有的电视剧《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中凯公司要求康威网吧及其经营者赔偿损失10万元以及相应的律师费、公证费。因为案中侵权所得利益及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开支后,判决康威网吧一次性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由于这家网吧系梁某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若康威网吧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梁某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中凯公司要求康威网吧在省级报刊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利受侵犯时的情形,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涉及著作财产权范畴,且中凯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商业信誉因康威网吧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安徽高院法官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康威网吧、梁某立即停止侵害中凯公司享有的电视剧《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梁某一次性支付中凯公司经济损失14000元。(中国法院报何靖周瑞平张红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09: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文章
  •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传统的复制行为不能约束他人将作品未经许可上载到网域、公开,因此立法规定了一种新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这项权利设置,著作权人获得了作品网络传播的控制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网络上载行为是侵权行为。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应受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权利用尽制度等的限制。将传统形式存留的作品上传至计算机,一定要经过一道数字化的手续。而数字化是指将作品里的所有信息在计算机中经过二进制的数字编码,然后才储存于计算机的系统中。而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1年所提出的《关于伯尔尼公约议定书的备忘录》第31条出,“公约里,翻译的概念过去和现在都针对实际语言及人类语言”,因而作品的数字化,是将人类的语言转化成计算机的语言,因此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翻译行为。并且,上传作品时,并非以计算机语言将作品上传,数字化仅系在计算机在接受上传人的指令后,将原本的作品以数字化的方式将其编码,然后使人得以在计
    2023-05-01
    121人看过
  • 网络信息传播权侵权案件的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汪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xx,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x,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罗xx,总经理。上诉人**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国际网络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中国**广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
    2023-05-04
    434人看过
  •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
    2023-04-13
    414人看过
  • 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如何维权
    一、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如何维权?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权利人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相关链接。同时权利人需要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这里的通知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纶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上述通知书发出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其链接,并同时将该通知书转送提供涉嫌侵权内容的服务对象,无法转送的要将通知书内容在网络上予以公告。此种情况下,如果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删
    2023-04-12
    150人看过
  • 如何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
    信息传播发达的今天,各种侵权行为也在网络上发生,这种新形式的、在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它的特殊性造成了众多复杂的疑难案件的产生,这就导致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信息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如何认定成为维权的关键。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在信息传播权侵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认定就要看其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通常来说,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1、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
    2023-04-30
    423人看过
  • 图解电影是否侵犯制片人的网络传播权吗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将电影以图解的方式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是会侵犯电影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
    2023-04-13
    318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信息网络传播权(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hrough informationnetwork)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更多>

    • 私人影院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08
      私人影院使用网络信息传播平台侵权,该行为侵犯了电影网络信息传播版权方的权益。
    •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标准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30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是通过考察行为人是否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从而使公众成员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来具体判断的。
    • 私人影院使用网络信息传播平台侵权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3-04
      私人影院使用网络信息传播平台侵权,该行为侵犯了电影网络信息传播版权方的权益。
    • 私人影院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2-03
      私人影院使用网络信息传播平台侵权,该行为侵犯了电影网络信息传播版权方的权益。
    • 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2-11
      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赔偿是应当按照领接权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来确定的,如果是权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之后是可以根据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行为人的实际获得的利益来确定,最后是由人民法院在最高限额之下予以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