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9:33:45 69 人看过

第一条为完善人事管理机制,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因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六条辞退国家公务员,应当由国家公务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一)市直机关副处级以下国家公务员由各部门自行审核、批准,正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城区所属机关按各区的管理方式和权限办理;

(三)县(市)所属机关经所在地人事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批准辞退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呈报单位和审批机关各留存一份,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一份,放入被辞退人档案一份。

第八条被辞退人自被批准辞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完公务交接手续,同时与原单位脱离任职关系。被辞退前担任领导或从事财务工作以及任免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应接受审计。被辞退人的公务员证及有关证件、公务制服、器械等,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回。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拒不接受审计以及拒不回缴公务员证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被辞退人自被批准辞退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及相应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辞退费。辞退费按办事员职务工资一档、级别工资十五级、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的80%加地区津贴计算。工作年限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发三个月,满两年的发四个月,两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条被辞退人的人事档案,由其所在单位在办完辞退手续后一个月内转往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管理费用由被辞退人按规定缴纳。

第十一条被辞退人可到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部门办理登记联系再就业事宜。被辞退后六个月内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可连续计算,超过六个月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对拟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本人联系了非行政机关的工作单位要求调出的,所在单位可予以调离。

第十三条对拟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任免机关可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

(二)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第十四条对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

第十五条辞退国家公务员,必须依法办事,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批备案程序。不得滥用或不依法履行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应予辞退而拖延不办的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辞退国家公务员,应以考核为依据,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被确定为不称职人员的材料要做到翔实完整、有据可查。第十七条被辞退人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提出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对无理取闹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被辞退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对不适应现职位工作需要,又不宜实行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因能力较弱、难以完成本职工作的,实行离职培训。培训期满后仍难胜任现职工作的,酌情安排其他工作。

(二)对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等次之间的,予以告诫并限期改正。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仍无明显改进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对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在三个月内做出降职决定,并就近确定新的工资级别和档次,同时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后仍然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调离机关。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5: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公务员辞退相关文章
  • 被辞退国家公务员可以办退休吗
    不可以,被辞退后就不能领取退休金了。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开除公职后是没有退休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开除公职后,其社会养老保险账户自动被冻结作废,恢复公职后才可继续以前的养老金账户。如果是到其他类型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则要自行重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公务员被开除公职后工资待遇如何?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
    2023-02-20
    334人看过
  •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辞职第三章辞退第四章辞职、辞退的法律后果第五章附则总局各部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公务员队伍,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辞去现任职务,终止其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的任用关系。第三条辞退公务员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第二章辞职第四条公务员本人要求离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并不再担任其公务员职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任免机关提出辞职。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申请辞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所在司、办提
    2023-04-24
    495人看过
  • 关于报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颁布以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狠抓制度落实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目前,大多数地区和部门都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办法,积极认真地组织实施,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疏通出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了了解与掌握全国辞职辞退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利加强辞职辞退工作的宏观指导,促进规范管理,现就报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情况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每年三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应将上一年度开展辞职辞退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人事部考核培训司,同时填报《国家公务员辞职情况统计表》、《辞退国家公务员情况统计表》。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辞职和被辞退人员的办理情况应随时备案。在任免机关批准辞职或做出辞退处理决定的十五日内,该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将《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和辞职批复、《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批复抄送人事部考核培训司备案。三、各级人事部门应切实发挥
    2023-04-24
    341人看过
  • 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办理程序
    (公务员管理科)一、行政法规依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二、办理程序(一)辞职。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份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本人,同时抄送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2、由各级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公务员申请辞职,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二)辞退。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份,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本人,同时抄送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2、县、区以下辞退公务员,经县、区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三)申诉、控告。1、公务员提出申诉或控告时,必须向公务员管理科递交
    2023-04-24
    452人看过
  • 国家公务员辞退备案机关
    公家公务员辞退的备案机关是人社局公务员录用和职位管理处。一、国家公务员辞退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二、国家公务员不得辞退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
    2023-02-09
    113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告诫,是指监察、人事部门及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对犯有一定错误,但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第三条国家公务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的违纪行为,但又不够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行政告诫。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在行政审批中违规审批的;行政执法中滥用权力的;行政不作为的;工作平庸、效率低下、懒散推脱、贻误工作的;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的;以及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予以行政告诫。第五条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行政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中措施不力,未能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的;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
    2023-06-13
    211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疏通公务员队伍出口,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宁人劳(奖)字[1995]37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要求辞去所担任的公务员职务,离开国家行政机关,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任用关系,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第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或暂不准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职位上工作的;(二)从事机要、保密等工作,或虽然调离了上述岗位,但尚在规定的解密期限内的;(三)正在执行重要公务,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5年,含试用期)的;(五)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结案的;(六)其他原因不宜辞职的。第四条公务员辞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
    2023-04-22
    380人看过
  • 铁道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准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广大公务员积极进取,为公务员的任免、奖惩、培训以及工资晋升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国家人事部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基本方法。第二章考核范围和组织第三条考核范围:部机关(行政编制24个司局和离退休干部局、全国铁路总工会及运输调度指挥中心、统计中心、资金运用及清算中心)局级及以下现职公务员。上述单位在本考核年度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进行考核但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确定。第四条考核组织:在进行年度考核时,成立铁道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核委员会,负责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各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
    2023-06-08
    331人看过
  • 国家体育总局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设置原则非领导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能的实职。设置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助理调研员和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助理巡视员和巡视员不得超过司(局)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超过40%。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党组批准,也可在本部门内兼任一个下一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均占本司(厅、局)的编制。二、任职条件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处理本职工作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水平,积极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办事
    2023-04-24
    410人看过
  •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2003年10月17日发粤人发[2003]266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
    2023-06-06
    348人看过
  • 长春市征收城市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速城市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城市综合服务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解决城市建设设施配套所需资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收的范围和标准:凡在我市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房屋建设的,均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米征收城市设施配套费三十五元(其中市政公用设施配套二十五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十元),规划部门凭交款收据正式签发建筑许可证。第三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减征或免征配套费:一、生产性房屋建筑,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费,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二十五元。二、经市批准的改造开发的小区、视市政公共设施配套程度酌收配套费。三、对改造扩建的房屋,只征收扩大面积部份的配套费。其中,生产性的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征收二十五元;非生产性的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征收三十五元。四、对改造棚户区的原住户安置面积占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2023-06-10
    275人看过
  • 长春出国人员怎么办理退保
    办理对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灵活就业人员退保办理条件:出国证明(永久)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为13:00-16:30)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到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二楼申报办理材料:1、出国证明2、《一式两份,加盖公章4、社会保险卡办理时限及费用:手续齐全即时办理费用:不收费办理地点: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二楼6、7、8、9号窗口办理
    2023-05-29
    116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员工辞退的暂行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2023-06-22
    410人看过
  • 长春市城镇地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地产经营管理,保障地产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地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地产经营是指对有偿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行为。第三条凡在我市市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以下简称城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年限内对其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地产经营实行地域管辖。城区地产经营由市房地局管辖;各县(市)、郊区地产经营由本县(市)、郊区城建局管辖。工商、物价、财政、建设、规划、土地、税务和银行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地产经营管理部门做好城镇地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地产经营活动必须在市政府确定的地产交易场所进行,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等价
    2023-06-10
    251人看过
换一批
#公务员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 更多>

    #公务员辞退
    相关咨询
    • 那个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是怎样的啊?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19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 国家税务局录用公务员暂行办法的规定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1
      各级局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本部门报考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
    • 长春市正式工被辞退怎么办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1-11
      双倍工资只适用于08年2月到08年12月共计11个月,从09年1月起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再适用双倍工资,无故被辞退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一年可以主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网络上只能根据您的陈述作出解答,由于陈述难免会有主观偏差,为了能给您提供更为准确、专业的法律服务,建议您携带全部涉案材料前往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向黄业律师现场咨询。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998号,绿园区医院南
    • 国家机关公务员辞退后全国将开除多少人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20
      公务员被辞退领取辞退费的政策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辞退费发放等问题通知如下所示。 一、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辞退费的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的基本工资;辞退费发放期限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中第十三条(三)执行。 二、辞退费的领取,由被辞退公务员的机关,按规定计算出被辞退公务
    • 我国公务员不应当予以辞退的是哪些,公务员辞职怎么办,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6
      公务员法规定: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