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4:44:59 156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上诉人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三(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2年12月23日,自然人俞冯飞、夏灵勇〔即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城)之法定代表人〕与上海金山卫工业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俞冯飞在上海金山第二工业区设立“上海国际贸易城”(后由夏灵勇接替),规划投资人民币4.8亿元,注册资金1,000万元,项目计划2003年年底开工建设,批租土地700亩,上海金山卫工业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每亩9万元的价格批租给投资人,其中包括土地出让金,并约定提供的土地为国有商业用地,使用权限40年(绿证),分割到户的费用由投资人承担。2003年1月29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以金府发〔2003〕10号文作出《关于同意成立某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由上海市金山卫城区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等出资成立《某有限公司》,同年2月26日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同年6月3日改名为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03年3月15日,李某与某城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某与某城联建“某”,某城经营的国际贸易城联建房属国有商业土地,产权分割到户,土地使用权限为四十年,联建房工程费,根据初步预算造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元左右,增减工程费按实际造价计算,以工程各项相关合同及工程计算书为准;李某选定国际贸易城海秀路、卫宏路、中排路A38幢第8间共一套(加边间一间)的地块联建营业房,每间占地45.60平方米(建筑面积136.80平方米),某城应确保提供上述建筑用地。联建协议签订后,李某即向某城支付联建房基础配套建设费13.8万元、边间费1万元,共计14.8万元。基础配套建设费包括:土地征用费、居民住房拆迁赔偿费、土地平整、联建房外围的排污、排水管道、水电设施、电信电视线路、道路绿化等,不包括联建房内的水电、通迅、闭路电视等安装配套费用。联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建筑面积,由某城为李某代办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某城于2003年12月底前做好土地平整,并对联建房起建施工,于2005年3月底前竣工,如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其他非某城所能控制的因素,可延长竣工时间。如延期竣工,第二个月起按联建房款的0.5%向李某赔偿违约金。开工前一个月,某城必须通知李某,李某即向某城支付联建房实际面积的建筑工程总造价的50%,工程至二楼再支付40%,其余10%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清。李某如不按时支付建房工程费,某城有权向李某收取每天0.5%的滞纳金,同时采取终止协议、转售及其他相应措施。协议签订当日,李某支付给某城基础建设配套费14.8万元。2003年年底起,由于某城迟迟未拿到土地使用权证,某城曾与李某及其他业主提出无法履行合同,要求协商解除原合同,并由某城退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一部分业主由此与某城达成了解除协议,但李某等业主不同意某城的意见。后来,由于某城未能交付联建房,李某等47名联建户遂于2006年3月20日、2006年9月21日、2006年11月8日向国务院、上海市政府、金山区政府多次去函反映情况,要求履行协议,上访信称“李某等47人之所以到遥远的金山来投资商城,是奔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三级人民政府的金字招牌而来,且有政府的文件作为定心丸,坚信上海作为国际性大都市,政府一定是诚信的、责任的,故拿出全家人的积蓄甚至几代人的积蓄来投资,但在苦苦等待了三年后,某城竟然要推翻协议,追加建房款,单方面将基建造价由每平方米600元提高到1,200元,单方改变贸易城规划,随意提高土地价格、故意延期工程进度,损害投资人利益,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按原造价600元结算建房款,按约支付每日0.5%的逾期竣工交房的违约金。”2007年1月8日,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人民政府向李某等43名联建户复函称“由于受国家宏观调控、严格土地政策、规划要求等因素的影响,致使联建房未能按时交付,且工程建设造价也在原有基础上作了调整,提高了价格,故与某城协商,某城建议有长期投资眼光的投资者与某城签订补充协议,如资金困难要求退房的,某城承诺三个月内退还联建款并补偿银行存款利息损失,对不接受上述两条意见的,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2003年7月20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对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由此某城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发生根本变化,某城为此对系争联建营业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参加了公开的招标、拍卖。2004年8月27日,有关部门发布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同年12月1日,上海市金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某城发出《竞得通知书》,指出土地使用权竞得价格达1.46亿元,通知某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至此,使某城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原来的每亩9万元增加到每亩72万元。2005年3月15日,某城支付给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出让金4,380万元。同年3月30日,某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5月20日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同年5月25日某城缴纳契税438万元,同年11月1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6年5月,某城支付征地费1.022亿元及其他费用2万元。2006年12月23日,某城取得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1街坊33/3丘4丘商业用地的初始登记,土地使用权证(即沪房金地金字第2006第14729、第14730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载明,某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来源为出让、用途为商业、宗地面积为24,275、110,672、总面积也为24,275、110,672,在房屋状况栏内为空白。至此,某城在土地上支付的征地费、出让金、税金等合计1.504亿元。

经现场勘验,在案件审理中,李某所联建的房屋至今未能建造。在上述土地上,尚有上海环乐服装有限公司的厂房存在。李某联建协议约定的路名只有一条海虹路已存在,而按照联建协议约定,在海虹路边联建房的仅有严昌兴、王芝月两户,其他36名联建人与某城协议约定的联建房路名均未正式命名。李某对此认为路名应当有政府职能部门命名,某城无权自行命名,故认为某城对此应当负有责任。现已建造的房屋地址均无法确认系除严昌兴和王芝月两户外的其他36名联建人与某城协议约定的地址(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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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定义,可知特许经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具备特许人资格是特许人得以与被特许人(也称加盟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因此,特许人必须是适格的,即享受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的企业。同时,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存在隶属关系。 2.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特许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
    • 如何确定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怎么确定联营合同纠纷管辖权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规定: (1)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①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