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弊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09:34:29 421 人看过

一、惩罚性赔偿的弊端

(一)过分夸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容易导致制度失效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遏制不法行为的功能,但它仅仅是一般损害赔偿的一种补充,不是损害赔偿的核心。损害赔偿的威慑目标是使威慑既不太弱,也不太强--一方面避免生产缺陷产品,另一方面又生产出社会需要的产品。我们在看到惩罚性赔偿的惩罚遏制功能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不法行为人在面临巨额的赔偿时,总会千方百计减少损失。那么此时,或降低生产成本,或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或通过责任保险等方法转嫁风险,把赔偿费用转嫁到用户和消费者身上,达不到制裁和遏制的目的。因此它的适用范围必须要严格限制,不能一味适用惩罚性赔偿追求其惩罚和遏制的功能。

(二)惩罚性赔偿数额过高对经济发展不利

惩罚性赔偿数额过高,会加重一些企业的经济负担,甚至会导致这些企业破产(对中小企业而言,过高的赔偿额等于宣告这些企业死刑);过高的赔偿数额会束缚企业的行为,影响企业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出速度。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导致滥讼现象发生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会被滥用。比如"王海"这类"知假买假索赔者",利用不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牟取利益,并以此作为营利的方式。尽管"知假买假索赔者"的"打假"行为客观可能会遏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但利用别人违法行为来作为生财之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二、惩罚性赔偿原则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原则是确定消费者的权益被侵犯之后就会要求其支付惩罚性的赔偿。

(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

(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支付一定代价,如果支付一定价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真实的或者质量有瑕疵时,他本身就受到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四)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三、什么是惩罚性的赔偿理由

(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交易中常见的欺诈行为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消费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等。

(二)消费者受到损害。首先,要有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对经营者提供的虚假消息,消费者信以为真并因此而蒙受财产损失。其次,受损害者只能是消费者,即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

(三)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以上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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