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员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13:50:24 331 人看过

用人单位减员解除劳动合同案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则合法,反之违法。经济性裁员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减员解除劳动合同案件符合法律规定吗

1、减员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在企业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时,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员;同时在裁减或重招时应优先留用工作年限较长的员工与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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