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6 09:10:39 148 人看过

1、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查清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刑法的前提。从定罪角度说,查清了刑事案件的事实就确定了定罪的事实根据;就司法实务而言,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在于审查判断证据,而这一活动离不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为了获取事实“真相”,历史中曾采用过许多认识标准,如神意标准,理性标准,实践标准等。

3、法官在选择适用法律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选择刑法规范是要从诸多的刑法条文中找出适用于本案的刑法规范,即所谓“找法”活动,其目的是为处理本案寻找法律根据。

4、从定罪的角度说,在案件事实已查明的基础上,法官需要对照刑法所规定的有关犯罪构成,形成一个相似犯罪构成群的认识范围,进而在这些犯罪构成群中最终选定一个与案件事实最吻合的犯罪构成,或者排除所有的犯罪构成而确认无罪。

一、什么类案件才能成为国家公诉类案件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

(3)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2、实践中,就具体案件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符合上述第(2)种情况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因此,对那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则没有必要查清,司法实践中那种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后才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3、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证据确实与充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证据确实必须以证据充分为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证据确实也无法达到;反之,如果证据不确实,而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证明案件真实。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4、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对其提起公诉的又一必要条件。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怎样的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现。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种具体犯罪,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所谓有机统一,是指犯罪构成并非成立犯罪所需的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由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

(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的形形色色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的整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把犯罪构成仅看作是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相脱离的纯粹的形式化概念,是很不科学的,它会导致犯罪构成无法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的后果,这无异于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构成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与核心价值。考察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必须且只要看它是否具有符合该罪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不需要增加其他的条件,即可认定构成犯罪。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事实特征只有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者看来,正是这些要件的综合,对于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恰到好处,缺少一个要件也不行,但再附加什么也不必要。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直接体现了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这一事实。所谓罪刑法定中的“罪”的法定,主要是指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定。应当指出,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共同加以实现的。刑法总则规定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在根据刑法分则认定具体犯罪的时候,应当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事实一一加以认定。只有把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共同要件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6日 07: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罪刑法定相关文章
  • 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受贿有联系吗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与特征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为求得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充分有效地发挥自己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的一种权力。其基本特征如下:1、自由裁量权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它始于案件的受理,终于裁判的作出。2、自由裁量权行使主体的特定性。其主体主要是审判组织,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3、自由裁量权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自由裁量的内容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当然的具有法定效力。4、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正当合理。判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正当合理性,以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为标准。二、自由裁量权的内容。1、适用实体法上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数量众多,许多法律存在交叉和竞合的现象,还有些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不协调之处。即使是某一具体法律,也往往存在许多原则性的规定及一定的适用幅度。这些
    2023-02-08
    340人看过
  • 诉讼时效法官有没有自由裁量权
    一、诉讼时效法官有没有自由裁量权除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外,法官不具有对诉讼时效延长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二、诉讼时效什么意思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
    2023-06-15
    60人看过
  • 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滥用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滥用的表现形式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管理知识、方法和技能作出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利。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项法定权力,而不是行政机关的特权。这种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同时,它也是一项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应当选择最适当的方式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责。2、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自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选择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权。3、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各种行政行为中,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准司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但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目前,滥用自由裁量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不正当的目的;2、错误的和不相干的原因;3、错误的法律或事实根据;4、遗忘了其它有关事项;5、不作为或迟延;6、背离了既定的判例和习惯,当然这可能并未涵盖所有的情况,但已经有足够的理由让我们去对自
    2023-06-01
    411人看过
  • 新民事诉讼法举证时限制度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原有举证时限制度中,由于没有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司法实践中产生一定弊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其中包含了被称之为“证据失权制度”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该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使得部分逾期提出的证据不再具备可采性,而将其排除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列。因此,举证时限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和防止证据突袭,以保证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平。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以下弊端:一方
    2023-04-27
    67人看过
  • 法官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法是怎么规定的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法是怎么规定的?法官没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守以下规定: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二、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有哪些?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三、行政处罚的方式有哪些?(一)警告;(二)罚款;(三
    2024-01-31
    250人看过
  •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建议有什么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建议: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状况,通过对立法技术的研究,加强立法准确、精确的程度,以减少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的对自由裁量权的启用。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谁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
    2023-04-05
    419人看过
  • 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分配的举证责任吗
    一、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分配的举证责任吗原告李某在商场购得美容产品一套,留有购物小票。在使用过程中,李某出现皮肤溃烂现象,后经鉴定,李某使用的美容产品属于过期产品。李某遂将商场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自己属于大型购物商场,不可能存在过期产品,原告虽有购物小票,但是并不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得的是过期产品、所受伤害系购得被告产品所致。法官发现原告确属使用美容产品受伤害,但证明系从被告处所购产品致害的证据不够充分。而本案并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本案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还是根据双方情形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当时进货产品是否合格、过期做进一步举证,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情形,被告无须对自己是否存在过错或对原告造成的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而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产品对原告造成了伤害,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官为查清事实可以依职
    2023-06-13
    262人看过
  • 判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一、判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判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如下: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2.本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的基础上,自本制度印发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3.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依据向社会公布。4.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公正、公开、罚过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立法宗旨和目的。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如下:1.自由裁量权,需要与相应的现实相适应。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社
    2023-04-25
    317人看过
  • 现代行政的核心是自由裁量权吗
    一、什么是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如何认识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如何加强和完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等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二、自由裁量权遵循的原则(一)法定原则。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相当的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与幅度应基本相当。制定和执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当事人查阅。(三)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应当引导、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三、现代行政的核心是
    2023-06-18
    387人看过
  • 自由裁量权的简介
    法律综合知识
    自由裁量权所涉及内涵十分丰富、复杂。对其仅仅从某一个角度、某一侧面进行分析界定难免有所偏颇。而从不同角度、多个层面来探究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尤为必要。从法学研究角度上讲,特别是从法官司法过程的角度来界定自由裁量权显得非常重要。追根索源,自由裁量权产生于英国最早的衡平法时期,后《牛津法学大词典》对自由裁量权的内涵界定为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美国法律辞典》则描述为自由裁量权是指官员所拥有的基于自己的判断而行事的权力。自由裁量权给予官员某些决策方面的选择。但是这种决策并非是漫无边际的。实际上,自由裁量权通常要受到某些规则和原则的约束,而且不能独断地被行使。我国《诉讼法大辞典》认为:自由裁量权是英美法系国家赋予法官在某种
    2023-04-22
    246人看过
  • 浅议量刑建议权和自由裁量权
    随着我国公诉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逐步建立并日渐完善,也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并指定十几个单位开展试点。这项改革对于完善公诉权能、促进量刑裁判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量刑建议制度不是孤立的,是多方主体共同参与量刑过程的互动制度,在检察机关单边操作的量刑建议程序规则中,没有其他主体,特别是审判机关的参与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衔接,这就会导致出现对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的误解,甚至可能出现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对立。两者的性质不同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分别属于公诉权和审判权,两者在这一层面上并不“同根”。量刑建议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适用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的建议和请求
    2023-06-11
    153人看过
  • 自首立功表现的量刑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立功的量刑标准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国的自首在量刑中体现为几种不同的处罚幅度。1、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现行刑法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从宽处罚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犯罪的性质、自首人的主观恶
    2023-03-24
    158人看过
  • 自由裁量权和行政自由裁量权有什么联系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何谓行政自由裁量权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为的权力”。英国著名法官**斯伯勋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王*扬先生认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和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概括地讲,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依据法定职权
    2023-06-11
    392人看过
  • 如何严格法律的自由裁量权?
    一、如何严格的法律执法中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1、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确保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运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是控制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关键。各运管部门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教育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研讨活动。通过自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法,查找出执法人员思想深处存在的问题,端正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者的道路素养,纠正长期以来形成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自主决定的“空间”,在这个“空间”范围内可随便进行行政处罚”的错误观念。从而为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行为奠定坚实的基础。2、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确保统一公正执法各级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情节、违法金额和行政处罚标准分解细化,对比较含糊的规定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执行依据。避免行政处罚裁量权过大
    2023-06-13
    73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作了相当详备的规定。在1997... 更多>

    #罪刑法定
    相关咨询
    • 缓刑适用中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表现在哪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0
      缓刑适用中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表现: 1、避重就轻,盲目判缓。 2、保留公职,刻意判缓。 3、贪污贿赂,唯利判缓。 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那些罪行较重,不能判处缓刑或不适宜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仅仅由于其自身存在有自首或其他一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就过多地考虑到这些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而忽视其罪行、犯罪情节等方面因素而盲目判处缓刑。有的对于本应依法判处实
    • 如何理解我国现行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12
      一直以来,谈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少专家、学者、法官往往持否定态度,原因是法律规定的局限性与现实案例的复杂多样性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价值基础。法律一方面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弥补法律之不足,实现实质正义;另一方面又要尽量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以防止法官的任意裁判。法律既不能对之放得太宽,也不能“管得太死”。应该说,法律规定越模糊,自由裁量权空间就越大;法律规定越精确,自由裁量权空间就越小。正是
    • 应该如何解释法官自由裁量权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08
      依《牛津法律大辞典》所谓自由裁量权,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法官自由裁量权,亦称司法自由裁量权(当然,在我国,广义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主体还包括检察机关),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
    • 抗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4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据法律的授权,在有限的范围内依照立法的精神和目的,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其他非正式法律渊源裁判案件的权力。也就是说,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对具体案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视情况采取与案情特点相适应的自治方法的权利。是必须依法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行为的权力。是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依法对事实的推断。审判实践中,有些抗诉案件的抗诉理
    • 当事人诉权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冲突,如何解决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0-01
      由于《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举证,也就是说无论是法院指定举证期限,还是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都是其当然的诉讼权利,如规范适当地行使该权利则有效地补救了举证时限制度的不足和缺陷,但过多过滥的行使,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举证时限制度。由于该规定的原则性,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延期举证一般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确有困难”认定的标准是什么,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标准又是什么,全依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