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可以优于担保债权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2-25 05:06:16 89 人看过

一、破产费用可以优于担保债权吗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两类权利在破产程序中都享有优先权,但对应的债务人清偿财产范围不同。担保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原则上应当优先从无担保的财产中支付。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与物权担保债权之间在清偿方面的矛盾,如债务人全部(或几乎全部,下同)财产都被设置物权担保时,担保物的变价款能否用于对破产费用包括律师报酬以及共益债务的清偿。

对上述清偿原则法律也规定有一些例外,如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中存在“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应当从该担保物的变价款中支付。如略加合理扩充解释,为管理、维护、变价、分配某一担保物而支付的破产费用,因该担保物产生的共益债务(如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都应由该担保物的变价款中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财产价值总额。这是因为担保财产中有一部分基本上不需要维护工作与费用,如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股权等,而移转占有的担保,如动产质押、留置,其财产即使需要维护,也是由占有财产的担保权人承担,与管理人无关。同时第十三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目前的立法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中国特殊国情仍有考虑不周之处,对一些普遍性问题缺乏合理解决措施,影响破产法的顺利实施。

二、下列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破产公司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费用的计算

破产诉讼费用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计算,减半缴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详情可咨询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相当多且复杂。

破产费用拨付原则:优先拨付、随时拨付、足额拨付。

如破产企业连破产费用都无法支付,法院会终结破产程序;根据企业不同性质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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