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下列权利:
1、他有权依法占用承包地;
2、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权;
3、依法取得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土地承包人有权占用、使用和取得发包人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集体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或者集体;权利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全民所有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单位;权利的内容在合同中约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有哪些
1、转包转包重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
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
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
转包无需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
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
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发包人备案。
3、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
互换是种互易合同。
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承包方秒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
4、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
在承包方与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方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造成社会不稳定。
转让的对象应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5、入股即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农业股份合作制或实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
主要是有些地方为保护规模经营产业区,在土地延包时才土地承包权确权到户,使用权入股分红的一种流转方式。
通过上述的分析,将承包的农村土地出租给承租人的,出租的期限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确定,但出租最长的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承包期限的,一般视为按剩余承包期限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删除了特殊林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政主管部批准可以延的规定,与《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保持致。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将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权证的发放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政府”的确定表述变更为“登记机构”的概括表述;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权证示例删除了“草原使证”,并增加“等证书”以明确为不完全列举。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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