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的酒吧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并在退伙协议中约定,自己退伙后对合伙期间的债务不再负担,结果陈某还是被合伙期间的债权人告上法庭,到底陈某应否为合伙债务买单?近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合同纠纷案。
2004年9月,被告陈某与潘某决定在龙州县龙州镇合伙经营一家酒吧。经营期间,陈某、潘某与原告江某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由原告提供空调电视等设备给被告,被告边经营边还款。合同达成后,原告江某按约定提供给被告空调电视等设备共78500元,被告也依约支付了货款48500元,尚欠的30000元经江某多次追偿未支付。2006年10月9日,陈某、潘某与另一被告张某三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陈某自愿退股,将其酒吧的股份以50000元转让给张某,协议还规定酒吧尚欠的所有债务98800元由潘某、张某两人承担,而且债务转移时也经过了债权人江某的同意。2009年4月,酒吧停止营业,江某多次追偿货款未果,遂将陈某、潘某、张某三人共同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江某与被告陈某、潘某达成空调电视等口头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江某依约履行了提供空调电视机的义务,被告陈某、潘某也依约支付了48500元,但尚欠的30000元货款迟迟不予支付,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偿还责任。为此,原告诉请被告偿付尚欠的货款30000元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但被告陈某已退伙,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张某,并明确规定酒吧所欠的债务由潘某、张某两人承担,且已征得债权人原告江某的同意,故尚欠原告30000元货款应由被告潘某、张某两人负担偿还,被告陈某不再承担偿还义务。法院遂判决由被告潘某、张某互付连带责任偿付原告货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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