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重新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21:13:50 437 人看过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很明确的,是“农民集体所有”,但实践中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确实存在很多困难。出现这种情况的症结主要在于,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民集体缺乏实现其权利的组织机制和途径。本文通过对几种土地所有权改革方案的反思,对完善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提出了一些设想,以期能解决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农民集体

说到当前的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讨论的最多、争议的最多的不外乎所有权权利主体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各地所有权的实际行使者和所有者不统一的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和相关规定中,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其实是很明确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只不过这个集体是一个虚位的概念,不是纯粹私法意义上的所有。但实践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确实存在很多困难,“农民集体”一方面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另一方面“农民集体”又无法直接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导致出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集体土地的利用和增值无人关心。更有甚者,有的地方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易位,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变为乡、村干部小团体或个别乡、村干部所有,乡、村干部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实主体。①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症结在于,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民集体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缺乏实现其权利的组织机制和途径。

针对此类问题,学术界提出了几种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改革的方案,我归纳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种:国有化方案、私有化方案、多种所有并存方案、法人所有方案、土地新型总有方案和土地集体所有方案。下面我主要就这几种方案进行简单评析。

一、方案的反思

(一)国有化方案这种方案的基本设想就是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在宣布国有化的同时,赋予农民以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即赋予农民永佃权。

主张国有化的学者认为现在的产权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是:

1、不清晰的产权制度所带来了农村腐败和农民对产权制度的费解。他们认为集体所有根据不同的需要人们可以给出两种含义:一是集体所有即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所有,从而引发了村委会、村民小组的权力欲,他们操纵着农村土地发包大权,无视合同的约定,随意改变承包方,基于此村干部腐败就有了土壤。二是集体所有即每一个集体成员均有,这又给农民带来了思想上的负担,即农民耕种自己的土地还要同没有产权的人订约、交费,不合逻辑。

2、靠承包合同确定的农地使用权不具有长期稳定性,限制了农村土地的流转性,进而限制了使用效率的提高。

主张国有化的学者认为国有化的理由是:

1、“有恒产者有恒心”,尽管国有化后农民没有了所有权,但是“永佃权”可以解决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问题,而且永佃权属于物权,物权最突出的特点是物权人对特定物的独立支配性,即具有排他性。

2、国有化后农地使用期限的稳定性是不言而喻的。稳定就有了安全感,就情愿对土地进行投资,追求土地肥力的提高。当自己不适合耕种这块土地时,农民会愿意将其使用权转让给更适合耕种这块土地的人进行使用,土地市场会进一步形成。

笔者认为,国有化方案存在的缺陷是很明显的,理由如下:

1、导致腐败的原因很复杂,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有商品经济的冲击,有农民自身局限性的原因,也有农村政治体制本身不健全的原因。国有化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成了国家公权力的代理人,如此一来,反而会加剧农村的不稳定和腐败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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