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有什么违约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8 08:22:46 489 人看过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跟据自己的义务来确定责任。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保管人的,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等。

一、仓储合同是不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期间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

保管期间,保管物产生的孳息归寄存人所有,但是由保管人暂时代为保管。如果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需要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给寄存人。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条规定,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第九百零二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三、提存是什么意思呢?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提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首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提存人向公证机关完成提存之后,将成立一个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提存人系寄存人,公证机关为保管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为利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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