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内乙方为实际管理人有哪些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6 23:30:50 179 人看过

在涉及房屋租赁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倘若出现了安全类事件且给相关主体带来损失时,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这个法律责任呢?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解读。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大类来考虑这个问题:

(1)如果作为出租方的一方未能有效履行其自身所具备的安全维修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定义务,从而引发了租赁房产内因电线年久失修而可能的火灾事故并进而给承租方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话,那么,本着责任自清原则,确切的说法便是应由出租人全权承担对于该等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

反之,若上述涉案事项无关于出租方的职责范围,而是由于承租方自身未妥善遵守租赁条款中的规定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最终导致租赁物品遭受损失,那么,本着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损失理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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