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制定《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土资发[2003]69号)抓紧修改完善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并尽快报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规划司承办规划审批的具体组织工作。
规划审批实行会审制度。会审成员包括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地籍司。请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列席。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2010年)》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四)《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六)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审查内容
(一)规划的编制是否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立足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用地特别是有效耕地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规划对补充耕地的潜力分析是否科学可行,规划是否体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主要规划指标,对近期土地开发整理的安排是否合理。
(三)规划是否体现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补充耕地的方针,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否突出重点、布局合理、切合实际,补充耕地的区域平衡方案是否切合实际。
(四)规划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及土地开发整理总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对筹资分析是否深入、全面,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是否充分。
(五)规划的实施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较强的可行性。
(六)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研究、规划图件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预审
规划编制完成后,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征求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预审稿,报部规划司。
规划司收到报件后,送规划会审成员单位审查,同时送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及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审查和征求意见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根据需要,可以召开预审会议,对规划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
规划司对反馈意见进行协调汇总,提出规划预审意见。
规划预审材料包括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报告各15份,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2份,规划图件2份。
(二)报批
1、申报
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形成规划送审稿,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规划申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说明各10份,规划图件2份。
规划司收到报件后,分送会审成员单位审查。
2、审查
规划会审成员单位根据规划审查内容,结合本部门的职责,对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返回规划司。
3、会审
规划司综合会审成员单位意见,提出批复建议,提交会审会审查。
会审会由分管部长主持,对规划进行全面审查,形成批复意见,作出批准、原则批准、暂缓批准的决定。
原则批准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复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暂缓批准的,将规划退回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会审会的要求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4、批复
规划司根据会审会的决定,拟定批复文件,报部领导审签后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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