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09:24:28 496 人看过

原告河南省融资中心(以下简称融资中心)与被告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资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孟辉、被告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宁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融资中心诉称,1995年11月29日至1996年4月12日融资中心下属的河南省融资中心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郑州办事处)与证券公司签定了七份资金拆借合同,合计金额为6000万元。具体情况是:(1)1995年12月15日300万元,利率为月息11.1%,期限7天。(2)1995年11月28、29日两个1000万元,利率为月息11.55%,期限3个月。(3)1996年2月1日1000万元,利率为月息12.55%,期限3个月。(4)1996年1月24日1000万元,利率为月息13.55%,期限3个月。(5)1996年2月1日500万元,利率为月息11.4%,期限11天。(6)1996年4月22日1200万元,利率为月息12.55%,期限1个月。合同订立后,郑州办事处如约向证券公司支付借款6000万元。借款到期后,证券公司除于1996年5月23日还款40万元,1998年3月10日还款210万元外,利息分文未付。截止2001年10月31日,证券公司尚欠本金5750万元、利息6120.3170万元(当庭变更为6065.999333万元);另郑州办事处于1995年至1996年曾与证券公司发生多次资金拆借和证券回购业务,本金部分已陆续还清,但有四笔资金利息尚欠1343.1450万元(当庭变更为1403.06433万元,后又变更为1362.486333万元),详细情况是:(1)1995年6月27日,在证券回购业务中,被告借1000万元,利率为月息12.1%,期限2个月,被告于10月31日还本金500万元,利息37、65万元,1996年1月19日还100万元,1996年5月23日还本金60万元,1998年3月5日还本金300万元,1998年3月10日还40万元,尚欠利息174、083333万元。(2)1995年12月18日在证券回购业务中,被告借3000万元,利率为月息11.55%,期限3个月。1998年3月4日还本金2700万元,3月5日还本金300万元,尚欠利息1177、755万元。(3)1995年2月28日被告借1000万元,利率为月息10.98%,期限6天,3月29日还本金1000万元并付息2、928万元,逾期23天,尚欠利息10、268万元。(4)1996年1月29日被告借款500万元,利率为月息11.4%,期限为3天。1月31日还本金500万元,尚欠利息0、38万元。上述款项,经郑州办事处多次催要,证券公司借故拖欠至今,2000年2月11日证券公司向我方出具拆入资金询证函,对5750万元本金重新确认。请求判令证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750万元及其利息6065.999333万元(诉讼期内继续计息)、其他借款利息1362.486333万元;由证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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