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生效及成立概念包括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7 21:20:15 482 人看过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如下: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损坏、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损坏、灭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仓单应载明的内容包括哪些

仓单应载明的内容包括:1、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限;6、仓储费;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三、危险品的安全储存有什么要求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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