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8 17:53:56 191 人看过

政府不应有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

1、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2、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

3、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强化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是适度引入竞争,改善行业生态。法律或者国家政策允许公用企业形成自然垄断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但过度的垄断实际反过来又有损消费者的权益,有违制度设计的初衷。要改善这一状况,就必须将公用企业的垄断压制到最小的范围和最低的程度,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其一,可以把公用企业的业务范围进行划分,分为自然垄断业务、弱自然垄断业务和市场竞争性业务。前者通过立法维持市场垄断,后两者则采取有限开放和完全开放的策略,而且要尽可能扩大后两者的范围。其二,对过于庞大的公用企业进行纵向或横向分割,限制其垄断规模和垄断程度,保持适度的竞争态势。其三,重视在同一行业根据市场规模适度培育和引入竞争性的经营主体,尽可能减少行业内单一企业垄断经营的现象,让消费者有可能用脚投票。在特定的行业内,也可以考虑引进民营资本参与经营。

二是实行分层立法,规范管理法制。从国外的立法经验看,既有采用统一立法的,如澳大利亚的联邦公用企业法;也有采用针对特定行业专门立法的,如日本制定103个特殊法对公用企业予以个别规范;更多的是将两者相结合。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议可采用分层立法模式:其一,制定类似《公用企业法》的专门性法律,从整体上明确公用企业范围、社会责任、公用企业与政府关系、运作机制、监督程序、定价程序等事项。其二,针对不同行业公用企业的特征,立法部门可根据《公用企业法》确立的原则制定或者修订涉及邮政、电信、公共交通、供水、电、气等行业的行政法规,对不同的行业部门、经营特点、市场秩序进行分别规制,对市场的准入条件、服务质量和定价等作出专门规定,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三是检查经营行为,治理违法行为。应强化对公共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的检查力度,对查证属实的公共服务企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进行的滥收费用、霸王条款、强制交易等限制竞争行为违法行为,采取行政约谈、限期整改等手段,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拒不整改或影响恶劣的公用企业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必要时给予曝光,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

四是畅通维权渠道,保护合法权益。应充分发挥12315申(投)诉平台、一会三站等消费维权渠道作用,对消费者对各公用企业的投诉做到快速受理、快速办理、快速反馈,严查严治;建议并指导公共服务企业建立消费者服务站,前移消费纠纷调解关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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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6日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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