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只能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法官并不能百分之百的肯定或否定,往往只能是得出“可能”的结论。由于法官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裁判,因此,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法官必须确定一个标准,来确定其是否成立,这个标准就是证明标准。只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达到这个标准,就应当支持其主张的事实。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多元的,因不同的案情、不同的行政行为、涉及当事人的权益大小不同,证明标准也必然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适用的是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采取优势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形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应当是清楚的、有说服力的,相对于原告的证据具有明显优势。
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一、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相对于原告的证据应当具有明显的优势。如果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的可信度相对于原告的证据不具有明显优势,则不能认定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至于如何判断是否“明显优势”,则因案件的差异而不同。二、该标准允许一定程度的合理怀疑的存在。三、行政机关提供的其已收集的证据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逻辑关系,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让大多数人相信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必要的。
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要比优势证明标准高,但低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这主要是从被告所具有的职权角度来考虑,被告在认定工伤时,其并不是一个居间裁决者,在对原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不能仅仅根据哪一方的证据具有相对优势,就认定相关的事实。被告应当充分行使调查、核实的职权,做到认定的事实清楚、明确、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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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案件事实是否成立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即司法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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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27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不可能通过科学实验来证明,法官只能运用证据,以推论的方式对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加以“追溯”或“再现”,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故难以达成绝对性的认识。 二、对案件事实的结论也不能通过科学实验来检验,其结论是否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相符也具有不确定性。尽管如此,法官不能因为无法查清案件事实而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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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如何认定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01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公文优先,即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2)原始证据优先。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原始证据优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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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怎么认定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13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公文优先,即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2)原始证据优先。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原始证据优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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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来理解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贵州在线咨询 2023-05-301、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首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标准,它与行政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诉讼主张和诉讼后果紧密联系。 2、从审判人员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对行政诉讼当事人证明的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标准。当事人是否切实履行了其举证责任,最终的衡量标准是法官是否被说服,是否形成了内心确信。 3、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在审理行政诉讼中,主观理念正确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