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性肝损害致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9:20:36 372 人看过

委托单位及联系人:***

委托及受理日期:***年**月**日

案由:***诉**市结核病防治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委托鉴定项目:

1、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2、损害后果?3、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提供鉴定资料:***病历资料及X线片

鉴定方式:文证审查、法医学检查、专家会诊

被鉴定人:****,女,42岁,住*****

案情摘要

2004年6月25日原告之妻***因肺结核到***市结核病防治所住院治疗,7月23日出院,带药一个月。8月25

日原告之妻去**市结核病防治所复诊,拍胸片,原告方要求复查肝功能,被告方认为原告方已进食,查肝

功能不准确而未查。8月27日原告方去**区人民医院查肝功能,8月28日拿到肝功能结果,8月30日原告之

妻感到不适,因适逢双休日便于9月1日去被告方复诊,被告方开了七天护肝药让***回家打针。9月6日***

更感不适,去**区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药物性肝炎,于同日收住院。2004年9月11日转入**医院,因感

到治愈无望于2004年9月14日再次转入**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次日出院后去世。原告诉称:被告不按

要求给***定期检查肝功能,随便开药敷衍,其行为最终直接导致刘德珍患药物性肝功能损害不治身亡。

被告辩称:被告在为原告检查治疗的过程中并无明显的过错,与后期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病史资料

一、***市结核病防治所住院病历(N0:04249)记载:

1、2004年6月25日首次入院录:患者反复咳嗽、低热、盗汗四月,胸闷、胸痛、乏力十余天就诊,PE

:咽充血,双肺呼吸音以右肺呼吸音稍弱,未闻及干湿性罗音。门资:肝功能无明显异常,胸片示右侧肺

野中外带见片状致密影,内密度不均,边缘模糊,余肺正常。纤维喉镜检查示声带闭合欠佳,右侧声门处

见息肉样鲜红状新生物。诊断:右肺继发性结核涂(-)复治,声带息肉。

2、2004年6月29日病程记录:患者头昏在用药之后出现,考虑为药物引起,今将INH0.3减为0.

2、观察头

昏有无好转。

3、2004年7月2日病程记录:未出现药物副反应。

4、2004年7月9日病程记录:未诉药物副反应出现。

5、2004年7月12日病程记录:感头昏,乏力,考虑头昏、乏力为超量服用药物引起,嘱其暂停用,余治疗

同样不变,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6、2004年6月26日与2004年7月23日肝功能:正常。

二、原告方出院带药一个月处方一份。

三、2004年9月1日***复诊,**市结核病防治所开的护肝药物处方一份。

四、2004年8月27日送检的**区人民医院肝功能报告单:ALT422U/L,TP85.2g/L,GLB44.9g/L,A/G

0.9

五、2004年9月6日送检的咸**区人民医院肝功能报告单:ALT680U/L,TP86.4g/L,GLB50.7g/L,A/G

0.

7、TBIL244.53mol/L,DBIL146.12mol/L

六、**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N0:0047659)记载:

1、2004年9月6日首次入院录:患者乏力、纳差、尿黄半月入院。患者半月前因服抗涝药物后起病,

乏力、纳差、尿黄,全身无力,精神欠佳,食欲减退,,无厌油、恶心、呕吐。今自觉症状加重,小便加

深,似浓茶样,再查肝功能,各项指标上升。

2、2004年9月11日出院小结:入院后行护肝降酶、对症治疗,病情无好转,转**治疗。出院诊断:药物性

肝炎(重症),慢性乙型重症肝炎。

七、**医院住院病历(N0:0815413)记载:

1、2004年9月11日首次入院录:患者乏力、纳差、进行性黄疸加深一周入院。PE:神志不清,嗜睡状

,皮肤、巩膜重度黄染,检查不合作。

2、2004年9月14日化验单:抗HEV阳性。

3、2004年9月15日出院小结:入院后给予护肝、退黄、促肝细胞再生、脱水、抗感染等治疗,患者在治疗

中病情不断加重恶化,目前处于深昏迷状态。出院诊断:亚急性重型肝炎(药物性肝损害+病毒性肝炎、

戌肝),肝性脑病Ⅳ期,肺结核,原发性腹膜炎。

分析说明

一、医疗过错认定

**市结核病防治所对***结核病的诊断是明确的,住院期间抗结核治疗方案符合诊疗常规,入院、出院时

检查肝功能都正常,住院期间和出院后,医方都开了护肝药。住院期间,医方无明显医疗过错。

对乙肝携带者进行抗结核治疗,虽然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多长时间复查肝功能,但进行抗结核治疗,容易引

起肝功能损害,尤其是对乙肝携带者更易引起,必须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检查肝功能,常规应该空腹检查

,但如果病人病情较重,或有明显肝病症状和体征,也应该立即检查肝功能。该案中,医方在检查肝功能

问题上虽未违反诊疗常规,但结合具体病情,如能适当缩短检查肝功能的周期,或许能提前发现肝损害情

况,尽早治疗,对病情的控制将大有帮助。

病人死亡的主要病因是戍肝所致的病理性肝损害,其次是抗涝药物和乙肝所致的肝损害。2004年8月25日

病人复诊,医方未再继续开抗结核药。病人2004年8月28日检查发现肝功能异常,8月30日出现不适症状,

9月1日复诊,医方仅开具了七天护肝药让病人回家打针。由于医方始终对戍肝的认识不够,对病人病情的

复杂性和危险性认识不够,轻率处理。对一般肝炎而言,该处理尚可;但对急性戍肝、药物性肝炎和乙肝

共同存在的病人,该处理欠妥,应收住院治疗,严密监测病情或建议去上级医院诊治。不过,在现有条件

下,县市级医院不能检测戍肝,本案中,戍肝是经过**医院确诊的。

综上所述,结核病防治所在对***的诊疗过程中,本应充分认识抗结核治疗对乙肝病人肝损害的严重性,

充分认识病人病情的复杂性和危险性,采取谨慎的态度和足够的措施诊治病人,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

信,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没有采取足够有效的诊疗措施尽可能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着一定的

医疗过错。

二、损害后果认定

***9月6日在**区人民医院复查肝功能,确诊为药物性肝炎(重症)和慢性乙型重症肝炎,并住院治疗,

因效果不佳,转**医院住院治疗,仍因病情恶化,再次转入**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无望后出院死亡

三、因果关系认定

本案中***合并感染乙肝、戍肝和药物性肝炎,结核病防治所本应充分认识抗结核治疗对乙肝携带者肝损

害的严重性,充分认识病人病情的复杂性和危险性,采取谨慎的态度和足够的措施诊治病人,但在2004年

9月1日对待病人复诊时,处理轻率,未能将病人收住院,严密监护,或建议其去上级医院诊治,仅开具七

天护肝药,治疗措施不充分,不足以控制病情的发展,致使刘德珍9月6日到咸安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时病

情已严重恶化,不能逆转。同时,鉴定人也充分考虑到咸宁市结核病防治所限于自身条件,不可能对戍肝

进行检测。

综上所述,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即法学上的事实之因果关系,医方应负次要

责任。

鉴定结论

被告*结核病防治所在对***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着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被告应负次要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4日 08: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医保能否报销乙肝药物?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了用于治疗乙肝的长效干扰素是可以报销的,不过是有疗程限制的,口服核苷类似物来治疗乙肝的可以报销的是拉米夫定、替比夫定和恩替卡韦这三种药物。乙肝治疗费用医保报销,须要已经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才可以报销乙肝治疗费用。另外还必须要明白的是,在乙肝抗病毒治疗时,报销应该是有一定比例的,一般无法全报的。新生儿医保可以用父母的医保报销吗新生儿不可以用父母的医疗保险报销,可以办理新生儿自己的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城镇户籍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到社区或居委会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对应年度全年居民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023-08-14
    91人看过
  • 医方无过失的缺陷性医药器材致人损害
    医方无过失的缺陷性医药器材致人损害,是指医方使用的医药器材存有质量缺陷,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但医方的使用行为本身并无过失,它包括两类损害:1?医疗器械本身存在缺陷所致的损害。缺陷系指医疗器械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指不符该标准。医疗机构对使用的医疗器械有形式审查义务如是否注册、有无合格证、过期或失效与否及被淘汰与否的注意。但形式审查不能完全排除有缺陷的医疗器械,由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但依产品质量法患者有权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2?药品质量缺陷所致的损害。依据相关法规医疗机构必须从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且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等。但“不得使用”以其知道或应知害的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依产品质量法,受害人向其主张赔偿的,仍须先予赔偿。相关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3-06-09
    256人看过
  • 治痔疮造成肝损害药品制造商被判赔2.5万
    在服用了痔血胶囊后,天津市宁河县一名患痔疮的妇女,出现食欲不振、皮肤发黄等症状。经诊断,其为药物性肝损害。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药品生产厂家赔偿这名妇女各项损失2.5万余元。孙女士称“我因为得了痔疮,于2008年10月到红桥区的一家大型医院进行治疗。当时大夫给我开了两盒痔血胶囊,还有另外一些别的药,此后我就服药治疗。”但同年11月的一则报道,让自己大吃一惊。“报道中说,有人因为大量服用这种药出现了肝脏损害的不良反应,而且这种药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责令召回。我当时有些害怕,于是立即停止服用该药。”但此时停药为时已晚。在此之后,她出现了食欲不振、恶心、皮肤发黄等症状。于是她急忙从宁河县来到当初治疗痔疮的医院进行治疗,被确诊为药物性肝损害。住院99天后,孙女士才康复出院。在治疗期间,生产痔血胶囊的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为孙女士支付了住院期间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出院后,孙女士
    2023-04-24
    142人看过
  • 动物致人损害的损害后果计算
    1、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2、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3、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4、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5、对于受抚养者生活费的确定,应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6、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的潜伏性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济的请求。一、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该怎么认定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2、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致伤、致残或致死;财产损害是
    2023-04-01
    494人看过
  • 药物不良反应有别医疗损害
    药品不良反应、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临床工作中应谨慎识别,明确划分三者责任。近年,药品安全事件频发,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不计其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成为最大的受冲击者。医疗机构是否要为所有的药品安全事件承担责任?答案是否定的。但实际上,一旦发生药物不良反应,患者便以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要求赔偿。虽然,医院极力回避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力争以药品不良反应立案来规避赔偿责任,效果却不佳。实际上,药品不良反应、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临床工作中应谨慎识别,明确划分三者责任。药物不良反应与医疗事故仅一步之遥案例患者张某有青霉素过敏史,某日因患肺炎入院,经检查、诊断,医嘱为青霉素点滴,一日2次。护士执行医嘱时,未看病历即给张某用药,随即患者因过敏性休克死亡。表面看这是一起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但仔细分析,显然是一起因护士责任心不强引发的医疗事故。打点滴前,如果护士认真做
    2023-06-05
    243人看过
  • 什么是动物致人损害?
    动物致人损害
    动物致人损害,主要指的是以下两种情形:(1)饲养的动物基于其自身的本能而造成的损害,比如犬咬人、牛吃庄稼。(2)不是在人的有意识的强制或驱使下,而是因外界的刺激激发了动物的本性所为,比如,马因受惊失去控制,狂奔伤人。动物致人损害的发生,通常是基于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动物的管理或控制上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因动物自身的动作所造成的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不作为。因此,如果饲养的动物在人的驾驭、支配或诱使下造成损害,就不属于动物致害,比如鹦鹉在人的驯养和教导下传播他人的隐私;这时的动物已经成为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属于人为加害,应依一般侵权行为加以处理。但就动物的本能而论,动物积极、主动的举动固然可以构成动物致人损害,动物的消极举动(牛静卧于铁轨致火车倾覆)有时也可以构成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因带有某种传染病菌而致人损害,是否构成动物致人损害,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假如传染病
    2023-06-05
    247人看过
  • 农作物被农药损害找哪个部门
    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局是政府职能部门,最高机关系生态环境部,隶属于国务院管理,总称: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等等。农作物被农药侵害了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如果是农药质量问题可以到药检所或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到工商局投诉。也可以到农业局申请鉴定。另外,还可以找县(市)农业局的农业执法大队,确认药害程度及面积;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确认成分、含量。然后找销售商或厂家协调索赔,协调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各地农业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特别是进一步督促其健全和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自检或委托检验,防止不合格农产品上市。要
    2023-07-31
    487人看过
  • 怎么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赔偿范围
    一、怎么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对于认定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应该说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是缺一不可的。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应该说,过错只构成加重行为人责任的一个因素。因此,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加害行为和发生。这种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饲养的动物并无种类之分,包括人们通常饲养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于猎奇或个人爱好等原因饲养的野兽、野禽。只要属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为供给食物生存的动物,都应该是饲养的动物的范畴。依据这个标准,饲养的动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为目的的,也包括以观赏为目的的。像家养动物、动物园中的动物,甚至现在处于半野生条件下的野生动物园中的动物,都应包括在这个范
    2023-02-04
    233人看过
  • 动物致人损害注意事项
    动物致人损害
    在实践中,对损害后果的计算,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二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三是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四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五是对于受抚养者生活费的确定,应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六是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的潜伏性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济的请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作为危险责任的一种,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应依据危险责任理论进行三个方面的完善:第一,明确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赔偿义务人;第二,赔偿义务
    2023-02-04
    328人看过
  • 动物致人损害如何赔偿,动物致人损害赔偿适用什么原则
    一、动物致人损害如何赔偿动物致人损害赔偿需要分情况讨论,分别有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暂时性损害、人身永久性损伤和致人死亡这四种情形。1.动物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2.动物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3.动物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4.动物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二、动物致人损害赔偿适用什么原则动物致人损害赔偿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举证责任也是由加害方,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应当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在受害人证明上述责任构成以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即被告如果主张免责,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023-05-03
    137人看过
  • 中国医疗损害每年致死40万人多因不安全用药
    中国红十字会统计显示,我国每年医疗损害事件造成约40万人非正常死亡,是交通事故致死人数的4倍。其中,致死原因很大一部分是不安全用药。不遵医嘱、不按说明书、盲目用药等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用药误区,可能会损害公众健康,甚至造成一幕幕致残致死的家庭悲剧。针对公众普遍存在的安全用药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于9月1日至10月31日,全面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统计数据七成居民看不懂说明书据中国药学会安全用药科普传播专家、协和医院主任药师张继春介绍:据统计,在美国,每年有150万人因用药错误损害健康,甚至有10万人因此死亡。中国也是不安全用药导致药害事件的重灾区之一,根据中国红十字会非正常死亡统计显示,我国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逾800万,其中医疗损害事件造成约40万人非正常死亡(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不安全用药),是交通事故致死人数的4倍。但另一方面,去年安全月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的题库,1
    2023-06-08
    179人看过
  • 乙肝可以吃药吗
    职业中介
    1、乙肝吃药不可以监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是乙肝并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疾病。2、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乙肝患者未通知应聘单位违法吗?违法,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违反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2023-08-14
    438人看过
  • 酒精性肝损害还称无酒史法院驳回投保人理赔请求
    日前,在投保时隐瞒了自己5年多饮酒史的金先生,被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今年36岁的金先生有个嗜好,每天喜欢喝上两口白酒。2005年10月15日,金先生感觉身体不适,前往上海瑞金医院检查身体,经化验显示肝功能生物指标异常。17日,金先生又前往长海医院就诊,19日住院治疗,入院及出院诊断为:病毒性肝炎慢性、肝炎肝硬化;酒精性肝损害。经住院治疗43天后金先生终于出院,前后共计花费了3万余元医疗费。2006年1月23日,大病初愈的金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原来金先生曾经在四年前投保了一份理财通分红终身寿险及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和附加综合住院医疗保险。但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金先生的入院病历记载上赫然写着有饮酒史5年,日均饮白酒250ml。根据我们的核保规则,像这样的饮酒属于重度饮酒的范畴,我们如果在他投保时知道这一情况,肯定会拒保。保险公司表示。4月25日,保
    2023-04-23
    364人看过
  •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以及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如何判定
    一、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归责原则1.一般的无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2.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饲养的动物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情形。这两种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3.过错推定责任。在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动物园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而不承担责任。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如何判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通过以下要件判定: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2.须有损害结果。损害结
    2023-06-20
    268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药物性肝损伤怎么赔偿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02
      您要这明对方“非法行医”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还需要鉴定,如果证据充足可以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
    • 自制药致肝损害怎么赔偿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1
      需要有相应的鉴定或证据才能下结论的。。。。
    • 住院治疗导致药源性肝损伤是否为?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01
      可以先协商,如果无法协商,可以要求进行鉴定
    • 中医无证坐诊,导致我药物性肝损伤,具体有哪些赔偿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09
      您要这明对方“非法行医”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还需要鉴定,如果证据充足可以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
    • 经常上夜班会导致肝部损害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9
      “上夜班造成慢性肝损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上夜班与慢性肝损害没有必然联系,“上夜班造成慢性肝损害”没有科学依据,不是职业病,也不是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