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退休了要不要发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可以申请退休,而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就会依法终止。不存在因为退休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一、单位改制人员补偿法律规定是什么?
1、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其职工安置费可以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剩余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此同时,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受原的限制。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剩余的安置费。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职工安置费的,也可将职工安置费以职工持股或自然人形式入股处理,但拟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能以职工持股形式入股。上述方法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改制企业商定。
2、不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除外),在改制企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后,自动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救济待遇。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企业改制时,如本人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并要求劳动合同期限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并与同类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对这部分职工所剥离的安置费可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不再支付给职工本人。企业对这部分安置费应实行专项管理,具体财务会计处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对签订了至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的这部分职工,如因单位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将改制前一段的职工安置费支付给个人,改制后一段的工龄补偿按处理。如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则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规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时,如本人不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则改制企业可参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支付其安置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通常在计算这方面补偿的时候,需要结合员工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计算,在工作满一年的情况下,则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才行,不过最高只能要求12个月工资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满一年未签合同被辞退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说明双方都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条件,而双方也必须要履行其中的条约,任何一方都不得违反,如果用人单位没理由的辞退员工,那么就会赔偿员工的一切经济损失,所以,国家强制签订劳动合同就是为了要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害。
三、劳动合同中需用人单位支付赔偿吗
(一)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存在过错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存在存在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该证明必须是有一套标准的考核制度,并且公布出来,劳动者也有权验证的。
2、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必须合理合法,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违法的,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则该项规定不存在法律效力。
3、劳动者在工作时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对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被用人单位得知并提出,而劳动者仍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的手段与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因存在上述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因上述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还须赔偿用人单位相应损失。
(二)用人单位因经济问题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用人单位因经营或其他问题导致客观情况经济变化的,需要裁减人员的,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发生以下情况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因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2、因企业转型、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过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仍需裁减人员的。
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用人单位因经济问题裁员的,应当优先保留订立无固定期限或较长期限劳动合同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如果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调整而裁员的,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同时,因为劳动合同的终止,如果用人单位保持原待遇或提高待遇与劳动者续签,劳动者拒绝的,也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反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或降低待遇与劳动者续签,劳动者拒绝的,则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不是因上述情况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需要按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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