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车辆保险合同中基本险与附加险之间的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21:12:44 268 人看过

近日,河南商丘发生一起因无证驾驶致人死亡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案,法院一审、二审皆判保险公司败诉,引起保险界的轩然大波。众多保险人士对此发表了不同见解,概括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在保险条款中属于保险人拒赔事项,保险人无需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险人拒赔理由不当且保险条款规定不明,法院的判决结果合法有据。

【相关案情】

被保险人聘请无驾驶证的李某驾驶一辆解放牌货车于2000年8月5日在德州城区某路段,与因故障停在路肩处的泰安市某大型货车后部尾随相撞,造成4人死亡、两车严重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

该解放牌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所使用的条款是2000年版保监会的统颁条款。被保险人因驾驶的司机无驾驶证,在保险条款的基本险中该事项属于保险公司免责事项,因此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基本险项下的权利。于是,其向保险公司索赔附加险中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合计6万元。保险公司拒赔。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之一是“无证驾驶”既属于基本险的免责事项也属于附加险的免责事项,因此,无证驾驶的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附加险。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的免责只在基本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中有规定。但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车辆基本险之外的附加险,该附加险的免责事项并无此规定。因此,保险公司无权以基本险的免责事项拒赔附加险的责任。实际上,此前,笔者还接触过类似的案件,如酒后驾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要对车上责任险进行赔偿?车辆没有年检是否能成为盗抢拒赔的理由?酒后驾车、车辆未参加年检均属于基本险中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而车上责任险、盗抢险又都属于附加险。此类案件关注的共同焦点之一即是:如何理解保险合同基本险免责事项与附加险免责事项之间的关系?推而广之,即是如何理解基本险与附加险之间的关系?

根据车险保单(2000年版)基本险中第五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没有驾驶证为项下一)。”而附加险条款之前有一条阐述基本险与附加险关系的约定,“……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保险公司认为:该条的含义已将基本险中规定的免责事项包括在附加险的免责事项中。但我们发现附于基本险之后的附加险条款中均有各自独立的免责条款,其中车上责任险的免责条款并不包括无证驾驶的情形。究竟这两者之间关系是属于“未尽事宜”还是“相抵触之处”呢?被保险人认为:二者属于相抵触,并引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对格式条款理解产生歧义,应做出不利保险人的解释”。这一意见被一、二审法院所采用,最终法院支持了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

2003年之前我国的车辆保险条款均使用保监会统一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该条款的基本险条款与附加险的范围正如前文所述,基本险包括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包括车上责任险、盗抢险等。二者的关系首先表现为:基本险的险种投保人均可独立投保一个或多个,而附加险则不能独立投保,必须附加在一个或几个基本险之上。例如,车上责任险只能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之后才能投保。由此可见,基本险与附加险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相关的。特别是对于附加险而言,不可能独立于其所依附的基本险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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