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1:35:23 130 人看过

发布部门:安徽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1987年4月1日国家开征耕地占用税以来,由于我省行政区划作了一些调整,特别是今年撤区并乡后区划变动更大,省政府原制订的耕地占用税征收税额标准已不能适应目前情况。为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修订如下:

一、将原一类地区中的“黄山市(指原太平县)的市区和郊区、风景旅游区、汤口镇”扩大为“黄山市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风景旅游区”。即一类地区范围为“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和郊区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风景旅游区;矿产开发区”。

二、将原二类地区范围缩小为“县级市的市区和近郊乡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属其他建制镇政府驻地,黄山、徽州区除列入一类地区外的建制镇政府驻地”。其中“县级市的近郊乡村”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名单,报我厅备案。

三、将原来的三、四类地区合并成三类,即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地区均为三类地区。

四、占用国营农场(包括农、林、牧、渔场和农垦、劳改、劳教农场)的耕地,按照当地行政区域的税额标准执行。

五、此修订的耕地占用税征收税额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省政府皖政(1987)70号文件制定的安微省耕地占用税暂行税额标准和我厅财农字[1987]第450号文件有关征税标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修订对照表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修订对照表

┌─────────────────────────────────┐

│修订后税额标准│

├────┬───────────────┬────────────┤

│││适用税额(元/亩)│

│地区类别│范围├─────┬──────┤

│││菜地│其他应税耕地│

├────┼───────────────┼─────┼──────┤

││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

││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

│一│和效区;黄山市(指原太平县)的│6,000│5,000│

││市区和效区、风景旅游区、汤口│││

││镇;矿产开发区。│││

├────┼───────────────┼─────┼──────┤

││县(包括县级市)所属城关镇、│││

│二│建制镇;黄山市(指原太平县)除│4,500│3,500│

││已列入一类地区的其他建制镇。│││

├────┼───────────────┼─────┼──────┤

│三│人均耕地一亩以下(含一亩)的│2,500│2,500│

││县(包括县级市)所属乡村。│││

├────┼───────────────┼─────┼──────┤

│四│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县(包括县│2,000│2,000│

││级市)所属乡村。│││

├────┼───────────────┴─────┴──────┤

││(1)二、三、四类地区范围内的矿产开发区,均按│

│说│一类地区标准征收。│

││(2)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

│明│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3)人均耕地面积以县(市)为单位,按上年统│

││计年报所列年末实有耕地面积和总人口计算。│

││(4)金矿生产建设占地按667元/亩征收。│

││(5)公路建设占地按1,000元/亩征收。│

└────┴────────────────────────────┘

续表

┌─────────────────────────────────┐

│修订后税额标准│

├────┬───────────────┬────────────┤

│││适用税额(元/亩)│

│地区类别│范围├─────┬──────┤

│││菜地│其他应税耕地│

├────┼───────────────┼─────┼──────┤

││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

││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和郊│││

│一│区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6,000│5,000│

││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

││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风景旅游│││

││区;矿产开发区。│││

├────┼───────────────┼─────┼──────┤

││县级市的市区和近郊乡村,县城关│││

│二│镇及所属村;县(市)属其他建制│4,500│3,500│

││镇政府驻地,黄山、徽州区除列入│││

││一类地区外的建制镇政府驻地。│││

├────┼───────────────┼─────┼──────┤

│三│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地区│2,500│2,500│

│││││

├────┼───────────────┴─────┴──────┤

││(1)二、三、类地区范围内的矿产开发区,均按一类│

│说│地区标准执行。│

││(2)占用国营农场(包括农、林、牧、渔场和农│

│明│垦、劳改、劳教农场)的耕地,按当年行政区域的税额│

││标准执行。│

││(3)二类地区中近郊乡村由县(市)人民政府确│

││定具体名单,报省财政厅备案。│

││(4)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新│

││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

││(5)金矿生产建设占地按667元/亩征收。│

││(5)公路建设占地按1,000元/亩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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