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是否应当赋予律师作证豁免权,学术界、律师界、司法界和立法界在《律师法》和新《刑法》起草过程中都早已有过激烈的争论。只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上述法律并没有赋予明确律师作证豁免权。随着律师因办理刑事案件而遭无端拘留、逮捕甚至判刑的案件直线上升,以及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率的逐年下降,究竟要不要赋予律师作证豁免权再次成为立法与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实际上已有一定程度的作证豁免权。大部分的法律职业人员因受多年法律教育的关系,对律师作证豁免也有一定的认识,在工作中也是这么做的。但因为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每一个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都不一样、不统一,以致于也没有办法更好、更协调的处理相关问题。中国法律虽然没有律师作证豁免制度的直接规定,但仔细研究法律可以发现下列几个方面还是体现了律师作证豁免权的精神。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然律师的职责是提出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那么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没有提出证明当事人有罪、罪重或从重处罚的事实和证据的职责,律师应免除在诉讼中提出证明被告有罪或罪重的证明义务,并保守在职务活动中知晓的当事人不愿透露的有关秘密,而不能因为律师就此不作证而以包庇罪对其追诉。否则,律师的辩护职责将无从谈起。
其次,根据中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第九条的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这说明律师有保守职务秘密的义务,这种义务正是律师作证豁免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最后,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如果具有律师身份的人,在接受委托从事委托事务之前,所知晓的关于案件的真实情况,他应首先排他性的成为证人,并有作证的义务,他就不能再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因为证人是不可代替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适用律师作证豁免权。
尽管律师作证豁免权在有所体现,但并不彻底,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虽然规定了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律师作证豁免这项权利。这是和权利义务一致性相违背的。其次,在证人制度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律师作证豁免在内的证人拒绝作证权。再次,没有明确规定免除律师拒绝提供职业秘密时的包庇罪责条款。最后,司法实践中虽然承认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不能同时担任证人身份,但律师知晓的职业秘密能否在不同的案件中担任证人身份却没有规定。
有鉴于此,提出如下建议以构建中国的律师作证豁免制度。
1、修改中国证人制度中的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包括律师在内的证人拒绝作证特权。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其后应补充一句“依法享有作证豁免权的除外。”同理对于民事诉讼法也应作相应改动。)
2、修改中国关于包庇罪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相关人在行使豁免作证权时,司法机关不能以包庇罪对其追究责任。(中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是包庇罪,应在其罪的规定中,明确作证豁免权行使时与包庇行为的区别,而不能以犯罪论处。
3、明确规定职业秘密的范围与限制。
4、律师作证豁免权是一项权利也是义务,应当规定违反该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修改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明确律师在与被羁押人会见或通信时,享有要求其他第三人不得在场或不被检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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