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7年2月,我以55万元的价格买下曹某名下的房屋,已交款30万元,房屋也于当年3月交付我使用,但由于余款未付清,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08年6月,曹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以上述房屋作抵押,向黄某借款50万,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因曹某未按时还款,黄某诉至法院并于2013年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曹某名下房屋并进行了评估,该房评估价值为106.29万元。虽然二审判决确认我与曹某《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并未支持曹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因判决主文无执行内容,我至今未能申请执行。请问,法院是否有权拍卖曹某名下的房屋?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西张某
答:首先,法院有权拍卖曹某名下房屋。
第一,由于你在买下曹某时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曹某在房屋产权仍属自己,且在黄某对你与张某买卖房屋合同关系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房屋为抵押向黄某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虽然你买房在前,却没有相对于黄某的抵押权得到优先实现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二,虽然你与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二审法院确认合法有效,但你要求曹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并未获得法院支持,判决主文并无执行内容。
而黄某要求曹某归还50万元的诉讼请求在获得法院支持的同时,也获得了就曹某提供的抵押物即争议房屋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确认,黄某据此就该借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权益应获得优先实现。
综上,法院是可以拍卖曹某名下的房屋以优先实现黄某的抵押权的。
其次,若法院拍卖了曹某的房屋导致你与曹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客观上无法履行,你可另行寻求救济途径,向法院起诉,追究曹某的违约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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