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合同解除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4:00:11 343 人看过

根据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可以在装货港开航前由于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托运人需支付一半约定运费,已装船的货物由托运人承担装卸费用。如果托运人与承运人协议支付全部亏舱费,则按协议执行。海事法院管辖装货港开航前的纠纷。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不负赔偿责任。船长有权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点卸货,视为合同履行完毕。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是在装货港开航前,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如因买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不能按时提供约定的货载时。根据《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但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支付全部亏舱费的义务的协议,则应当按协议执行。

在处理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时,如果是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合同履行完毕。

根据以上情况,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如果托运人在装货港开航前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无法按时提供约定的货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托运人需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并承担装货、卸货等相关费用。然而,如果双方订有支付全部亏舱费的协议,则按协议执行。在海上运输合同纠纷处理中,如果是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海事法院应管辖。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双方责任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双方责任导致船舶无法在目的港卸货,船长可在安全港口或地点卸载,视为合同履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三条 【合同内容】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七十八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合同成立】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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