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被起诉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9 00:05:25 317 人看过

一、民事诉讼中的被起诉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中的被起诉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然后人民法院审理的结果会对第三人产生影响,所有让第三人参加到庭审中。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类型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以下类型: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身份,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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