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如何确定诉讼管辖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10:36:05 82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国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是,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用原告对被告、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或者被告不在我国居住,但原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有管辖权。此外,还有以下具体规定:一是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被起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二,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自己的法院起诉,中国公民住在人民法院,被告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配偶双方都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在中国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者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原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及物动词双方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的规定

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以居住地国法院管辖离婚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离婚诉讼由一方在中国的原居住地或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一方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外方当事人向居住地国法院起诉,内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被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尚未定居,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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