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办学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打着名校的幌子非法办学三兄妹获刑
来自河北省的和金英、和红、和雷三兄妹,以虚假名义非法办学,先后收取报名学生学费等费用共计28.9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了被告人和金英、和红、和雷11个月至1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5000元至1万不等的罚金。
自2006年5月以来,被告人和金英伙同被告人和雷、和红、徐兰凤(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情况下,虚构与北京外国语大学、剑桥大学国际考试委员会等单位合作开办国际文凭专业、国际大专等教育项目对外招生,并以北京硬背国际文化发展中心名义,在海淀区外文大厦等地与报名学生签订入读暨就业协议书,先后收取学费、杂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8.9万余元,并在密云行政学院等地租赁教学场所,为学生提供英语等课程培训。
2007年1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和金英因与学生张某的朋友贾某在翠宫饭店发生纠纷,被贾某强行带上一辆夏利轿车,民警接目击群众报警后,布控将夏利车截获,经审查后于次日凌晨将被告人和金英抓获。同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和雷、和红到双榆树派出所询问和金英处理情况时,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和金英、和雷、和红故意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办学,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和金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和雷、和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三名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深刻反省了自己的罪行,并向法庭表明了各自的悔改决心,法院对被告人和金英酌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和雷、和红依法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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