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或提供的退(免)税单证、资料
2、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
3、货物外销发票;
4、货物销售明细帐;
5、理出口货物证明(如系委托出口);
6、理出口协议副本(如系委托出口);
8、季度中如有缴税,须提供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9、《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10、《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见附件)
11、《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12、主观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凭证、资料。
实行分类管理的出口企业,如属A类企业,可以暂时不报送所有的退(免)税凭证;如属B类出口企业,可以不报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远期收汇证明、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和销售明细帐。
二、填写抵、退申请数据
三、抵、退税申报
1、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按月据实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并提供上述列举的退税单证、资料、生成退税申报申报软盘,向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审核手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征税机关审核无误并在《申报表》及出口凭证上签署意见后,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可先按审核意见对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同时,将经县级以上征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的《申报表》(第1、2、4联)、出口凭证等还给出口企业。
2、生产企业于每季度未应将出口及内销货物等情况按季汇总填报《申请表》,连同本季度分月《申报表》(第1、2联)对应的出口凭证资料、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本季度有缴税的才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属于寂寥加工的货物)等报经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由具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退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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