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在物权确认依据是什么?
不动产物权确认
1、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最直接办法是依据登记记载。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
2、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不能机械地理解登记在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效力。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记载是最直接确定物权所有人的方法,而非双方之间合法生效的合同,合同,仅是债权的依据,而非物权。
动产物权确认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
担保物权在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中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它是债权人基于物的担保所享有的权利。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设立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在此不讨论。
担保物权有其自身的特性,就其与担保的其他方式如保证进行比较有以下三点:
1、担保物权具有排他性,保证债权具有相容性。
同一物上存在两个抵押权,其效力的优劣以其成立的先后而定,成立在先的先受偿;但若同一物上存在多个保证债权,这些债权都是平等的,并不以成立的先后决定其优劣,而是平等受偿。
2、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保证债权的效力,即优先权。
担保物权与保证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保证债权行使的效力,即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3、担保物权具有追及力,而保证债权则无担保物权对担保物的追及力。
即不管担保物发生何种变动,被何人占有,权利人都能对其行使权利,请求返还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保证债权只能对特定的人即保证人行使,不具有对物的追及力。
对于主张担保物权的期间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即如果主债权自受到侵害之日起,债权人一直没有行使请求权,那么其诉讼时效就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三年,而为主债权担保的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则为主债权受到侵害之日起四年。如果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届满,则担保物权一直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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