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晨报晨报讯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省政府日前就备受关注的征地补偿争议问题出台裁决办法,根据规定,凡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期间我省范围内发生的土地补偿争议,当事人可以在今年前90天内申请协调或者裁决,若逾期申请的,将不再受理。
据介绍,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可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若协调不成,当事人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这个新办法,若对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的,由被安置人员提出;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提出。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90日内,提出裁决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裁决意见的,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据了解,申请裁决应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材料;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的证明;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赵作峰石红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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